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浏览

根据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市人社局决定对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此次调整继续坚持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调整为伤残一级:190元,伤残二级:180元,伤残三级:170元,伤残四级:160元,伤残五级:150元,伤残六级:14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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