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终止妊娠手术管理规定》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市卫计委 发布日期:2016-12-30 浏览次数: 浏览

从市卫计委获悉,市卫计委近日发布了《平顶山市终止妊娠手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以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防止选择胎儿性别。除非符合特殊条件,否则2017年1月1日起,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想要终止妊娠,须出具《政策外妊娠证明》。


据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负责人崔进超介绍,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13:100。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接近这一数字,仍需严格控制。随着全国二孩政策的放开,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情况可能会有所抬头。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市卫计委日前制定并出台了《规定》,以规范县、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行为。


根据《规定》,获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政策外妊娠证明》。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不必提供《政策外妊娠证明》:(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五)未满二十周岁,不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受术者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目前我省仅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三家)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对于第四项情形,应当提供离婚、配偶死亡证明并存档复印件。


对于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若符合“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或者“超过二十周岁法定婚龄未办理婚姻登记妊娠的”情形的,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窗口,应当免费为其出具《政策外妊娠证明》。《政策外妊娠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现居住地、婚姻状况、已有子女数、现孕周数等信息,当事人或其丈夫办理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在证明存根联签字确认。《政策外妊娠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0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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