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没休完咋办?市人社局给出解答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2-08 浏览次数: 浏览

春节假期已过,一些单位员工上班后忽然想到,去年因为种种情况年休假还没休完。没休的假会不会作废?2月7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给出了解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既然是“带薪年休假”,意味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休的年休假没休完怎么办?据介绍,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未休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是,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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