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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1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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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鲁山交警队王晓东不作为乱作为权钱交易暗箱操作
鲁山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队长王晓东 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受害者权益 举报人:王丹丹,电话:13803900026 被举报人:王晓东 警号:DC00237 鲁山县交警大队事故科 举报事项: 1 交警队王晓东不作为,接警后不出警!(要求查看出警记录和相关视频) 2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酒驾并且肇事逃逸,我们两次报警,一直没有出警!如果出警了,就能第一时间查找到肇事者,也就不会让肇事逃逸者摆脱醉酒驾驶的罪责、并逍遥法外? 2 王晓东渎职、玩忽职守!态度蛮横,并以“过年”为由让受害者自己去查找肇事车辆(有证据)。 2月2日我们给王晓东警官提供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他却说“没查到,你们记错车牌了”。我们作为一名群众都查到这辆车了,掌握优势资源的事故科队长却调查不到肇事车辆? 3 由于王晓东在执法、处理此事故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不作为,使肇事者洗脱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直接侵害了受害者权益!在对肇事者的处理中,存在暗箱操作,钱权交易进而从轻处理。我们要求提供肇事者的处理结果并书面说明不拘留的原因。 2月3日我们自己把调查到的肇事者视频证据送到交警队,确定了肇事逃逸者,但为什么不扣车拘人?王晓东警官却以过年为理由拒绝处理(有证据),并扬言肇事逃逸只罚200元钱!不拘留!(有证据) 4 作为事故处理民警,在此次处理过程中,除给受害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外,没有与受害方进行过任何沟通说明。 基于以上4点:我举报王晓东在处理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且态度蛮横、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怀疑其中存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降格处罚”的现象!且交警队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事故的后期处理,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和赔偿,肇事方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请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让法律法规体现应有的职能,不要让法律成为有些人敛财的工具! 附: 事情经过 2月1日下午15点41分我父亲驾驶二轮电动车沿311国道正常行驶,当行至张官营汽车站西路北第一楼饭店门口时被快速倒车的肇事车辆撞倒。当时我父亲已经避让到快速车道上,但还是被撞倒了,倒地后我父亲怕肇事者再次倒车就大声呼喊救命,肇事者停车后摇摇晃晃地下了车,他满脸通红,隐约有酒气(有视频可证实肇事者摇摇晃晃从饭店出来上了肇事车辆)。肇事者查看其自己的车辆,对受害者不闻不问,转身就要走,我父亲一看他要走,就强忍着疼痛站起来要拉他,奈何腿部,腹部、胸部及头部疼痛难忍,腿部像骨折一样,痛的我父亲摇晃了两下只能倒地,只能任由肇事者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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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
2019-04-01
收到留言后转交给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经公安局回复:1.案件情况:2019年2月1日16时05分,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人员接110报警电话:王XX报警称其父亲骑电动车在鲁山县张官营镇汽车站西,被一辆车撞到后肇事逃逸,其父亲受伤。接到报警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王晓东第一时间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并于当日进行立案侦办。2月2日,经过缜密侦查,公安局锁定了肇事逃逸车辆DNP029,但因车辆信息登记车主已将该车卖出,再加上经多方易手,原车主并不了解车辆现今动态及驾驶人信息。后经多方调查,最终确定肇事车辆现所在地及现车主。2月11日,迫于公安局强大压力,肇事司机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局投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黑子经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存在右小腿肿胀,右侧胫骨小头及胫骨近端内侧存在皮擦伤,右腓骨及腓骨颈压痛明显,未触及明显畸形”之伤情(附有鉴定书)。2019年2月19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学强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之规定,对肇事司机贾学强做出罚款1000元(附有1000元处罚票据)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5日之处罚(附有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单)。 2.关于反映人反映问题的问题 (1)关于反映交警大队民警王晓东不作为、渎职、玩忽职守、暗箱操作等问题 2019年2月1日16时05分,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王晓东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后,第一时间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并于当日进行立案侦查。案发后,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伤者也自行回到家中,事故现场已不存在。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即围绕反映人所提供的车牌照为豫DE3029的车辆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查,并未发现存在有豫DE3029的车辆信息。办案民警即将通报给报警人,并告知其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期间,反映人提供了事发时附近监控所拍摄的视频,但因画质不清晰,对无案件侦办并价值。 2月2日,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侦查人员,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大量查看视频监控资料等手段,锁定了车牌照为豫DNP029的黑色肇事逃逸车辆,并围绕该车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经查,豫DNP029的黑色肇事逃逸车辆系平顶山新华区的一个叫何军平的人所有。办案民警找到何军平后,该何称车辆已卖,是一家公司买走的,其对车辆后续动态并不知情。得此情况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即在张官营镇附近进行大范围排查。经多方查找,最后确定肇事车辆现在的所有人为贾XX。2月11日,肇事司机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局投案。 2019年2月19日,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学强涉嫌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受害人之伤情未达到刑事处罚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之规定,公安局对肇事司机贾学强做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5日之处罚。 (2)关于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除给受害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外,没有与受害方进行过任何沟通说明的问题 在肇事人贾XX领取事故认定书时,公安局交警大队询问他是否愿意和受害人调解,贾XX称:已经多次找人调解,对方要求除医疗费用外,一次性赔偿十万元,后又托人和对方协商,对方要求赔偿六万元,因赔偿数额问题,调解无果。同时,受害人委托其亲属领取事故认定书时,表示不同意与对方调解,要求继续进行法律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之规定,公安局已告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关于此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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