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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反映的都是同一问题,平顶山市卫计委却作出三种文不对题的处理意见欺骗上级领导和中央巡视组
张市长:您好! 我向您反映的情况是:我向上级反映原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长(现平顶山市中医管理局局长)彭浩不作为渎职等的依据都是2014年8月4日该局监督科作出的《行政申诉答复书》,但平顶山市卫计委却弄虚作假、违背事实作出三种文不对题的处理意见欺骗中央巡视组等上级领导。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我因对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关于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不服,按照平顶山卫生局2013年11月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向平顶山卫生局提出申诉。要求:1、该局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2、实事求是的根据病历和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致认定的医方未能根据患者病情用,用度冷丁镇疼,违反《新编药物学》有关度冷丁使用的规定和我丈夫死亡有因果关系及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书还分析出的其他两种医方违法违规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等,按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对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款第1、2、3、5、7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吊销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证书;3、请求平顶山市卫生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召开听证会;4、请求依法封存我丈夫黄国良2004年1月29日——2004年4月4日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 彭浩明知根据我交的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与我丈夫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多种过失行为和违规行为等证据证明:按照我的诉求第二条,依法吊销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5条(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第28条(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等卫生管理法规、违反肝病的诊疗常和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超大计量用我丈夫病情禁用的、能引起肝昏迷死亡的度冷丁直接致我丈夫一个心肺正常、头脑清晰、巩膜轻度黄染生活能自理活生生的病人突然肝昏迷死亡的舞钢公司职工医院的医生景玉焕的执业证书已绰绰有余。 彭浩明知道舞钢市卫生局作出舞卫发【2013】56号文件中:伪造和夸大我丈夫病情;弄虚作假、隐瞒了医生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全部诊疗行为和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特别是对景玉焕明知故意违法违规用度冷丁直接致我丈夫突然昏迷死亡的行为只字未提等。根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7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规定,应该依法撤销。 因为,我国的卫生管理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对医生的行政处罚都是以违法违规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医疗事故的等级及情节进行行政处罚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细化了《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如: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伤残),属于特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警告(该裁量标准出台后,省内外各大报纸及网站都报道过)。 彭浩明知道我交的证据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原舞钢卫生局医政科长出具的证明信、舞钢公安处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复印的当年我报案时写的材料都证明:景玉焕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超大剂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我丈夫突然肝昏迷死亡的行为是在我丈夫死亡不到一年就发现的,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的情况下, 作为监督科长的彭浩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派专职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证据让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召开听证会,篡改和隐瞒我申诉的理由和请求,超越执法权限、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于2014年8月4日以该局监督科的名义作出的《申诉答复书》以医生景玉焕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为由,文不对题的维持了舞钢卫生局监督所的依法处理决定,并把我交的证据全部退回。 彭浩在2014年8月4日作出的《申诉答复书》中维持的舞钢卫生局监督所的所谓的依法处理决定,实际上是2013年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给舞钢市卫生局的“关于李秋菊举报舞钢市职工医院景玉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一事的回复”。证明:1、景玉换以承认: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情况下,给我丈夫用的度冷丁。该回复认定属于违规操作。2、认定医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超过追诉期两年为由,不对景玉焕进行处罚。但是该回复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没有采纳, 因为2011初,我向省委书记卢展工反映舞钢市卫生局拖着不依法吊销景玉焕执业证书的信转到舞钢市纪检委后,舞钢卫生局作出的文不对题的舞卫发【2011】26号文件:“关于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批评”中只给予景玉焕通报批评上报纪检委,。我不服,如实把情况向舞钢市纪检委书记反映和交了证据后。当年和政法大学毕业的纪委书记仝宏伟拍桌子不同意按照一级医疗事故吊销景玉焕执业证书的舞钢市卫生局长朱广培也曾以景玉焕的违法行为卫生局不知道已超过两年为由,不对景玉焕进行处罚(朱广培已于2014年因行贿受贿等被判刑、开除了公职)。经过舞钢市纪检委的调查确定景玉焕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在我丈夫死亡不到一年就发现的等,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 2017年8月底,我按照河南省卫生监督局和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的意见,拿着该案没有超过两年追诉期的证据和历年来平顶山市和舞钢市两级卫生局出具的不依法吊销其景玉焕执业证书焕的处理意见及卫生局出具的多份文不对题的文件到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查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的行为,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的情况下,该所为什么要以景玉焕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诉期为由不对其处罚? 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的一位副所长告知:当年舞钢市卫生局要求舞钢市卫生监督所调查时,没有给提供任何证据。又因该所刚成立,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没有经验,只询问了景玉焕,没有找我了解情况。误以为事故发生在2004年,我是2013年7月下旬才向卫生局举报景玉焕的,所以作出了认定景玉焕没有取得麻醉药处方权,给我丈夫用度冷用度冷丁,属于违规操作行为。其违规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诉期为由,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回复意见。 我对《申诉答复书》不服,多次向平顶山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该局没有应答的情况下,我把以上情况向平顶山市长信箱、平顶山市信访局、中央巡视组反映,平顶山市卫计委为包庇和袒护彭浩,却违法违纪、隐匿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等作出三种文不对题的处理意见: (一)2014年7月,我是向平顶山市卫生局提出申诉的。平顶山市卫计委给市长信箱的回复意见却说我2014年7月,是向平顶山市卫生局信访的。 (二)我把情况向平顶山市信访局反映2014年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2014年8月4日作出的《申诉答复书》中的错误等后,要求卫计委改正错误,实事求是的根据20014年的我的申诉请求,重新作出申诉答复意见书。但是,2017年12月22日,平顶山卫计委又以我反映的问题,属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作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我反映彭浩作出的《申诉的答复书》的问题,就没有向法院起诉过,咋会属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此我向河南省卫计委信访办提出复查,要求“平顶山卫计委拿出我反映的《申诉答复书》的问题,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法律文书”。河南省卫计委信访办以信访事项复查权已被收走为由,不予复查,并把我交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等相关证据全部退回。我又向平顶山信访局复查办提出复查,该办又以只要是《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办都不受理。 (三)2018年我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彭浩不作为渎职的依据也是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2014年8月4日作出的《申诉答复书》。平顶山市卫计委2018年5月29日作出《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意见却以“ 针对李秋菊反映原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不作为渎职的情况。经市卫计委调查认为:时任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同志对李秋菊提出行政复议的答复符合法律依据,李秋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013年11月1日平顶山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2014年8月4日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作出的《申诉答复书》证明:平顶山卫计委的答复意见纯属谎言,文不对题等。平顶山市卫生局2013年已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2014年7月,我再向该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会受理吗?如果受理,2014年8月4日该局监督科作出的应该是《行政复议答复书》,不是《申诉答复书》,这是众所周知无需举证的事实。 (四) 我对平顶山市卫计委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文不对题的《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不服,向平顶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办提出复查,该办以是渎职案件不属于他们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让我到市纪检委复查。纪检委又以是医疗事故案件不属于他们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平顶山市卫计委作出的《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又堵死了无维权的路,使我有理有据无处伸冤。 (四)2019年10月初,我把以上情况向中央驻河南扫黑除恶巡视驻组反映的信又转到平顶山卫计委。卫计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渎职案件不属于卫计委信访办管辖,他们准备把信退回到平顶山市信访局,不再给我出具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 渎职不属于信访办管辖,但属于纪检部门受理范围,平顶山市卫计委有纪检监察室,信访办为啥不把案件转交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举报信退回市信访局? 张市长:,为什么我举报反映彭浩不作为渎职等问题的依据都是2014年8月4日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作出的《行政申诉答复书》,平顶山市卫计委要作出三种文不对题的处理意见,欺骗市长、信访局及中央巡视组,堵死我维权的路?为什么平顶山市信访局不把反映彭浩和平顶山市卫计委不作为渎职违法违纪的信,转交平顶山市纪检监察局?非要一次次的转交平顶山市卫计委? 以上所述,如查出有不实之处,本人承当一切法律责任。 李秋菊 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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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06-19
关于反映原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渎职的情况,经市卫生计生委调查,2014年7月李秋菊到市卫生局信访,时任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受理此事,彭浩当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李秋菊所反映的问题的答复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因此市卫生计生委认为李秋菊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彭浩依法履职,不存在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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