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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12528
举报
2019-06-25
关于李国强及岳毛非法占用可耕地的举报信
尊敬的省级领导: 以下为我方诉求内容,望回复为感! 2018年02月01日(农历腊月十六),被上访人岳毛、岳温、岳合合父亲岳留新因病去世,埋葬于同村村民南小凡(户主:匡新亮)宅基地门前的可耕田中,见附图1。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25、26条相关规定:禁止在耕地地区及居民住宅区建造坟墓。岳家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相关规定,且坟墓位于我家门前10米内,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方家庭的生活。经村委会、乡政府调查调解无效,后将这一问题反映至县民政局殡葬股,该部门择日赶赴现场勘查,情况与我方表述一致,确实存在违反《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事实,责令岳家在15日内完成迁坟,前后两次通告,岳家态度坚决,屡次不执行该项决议。殡葬股表示无强行执法权,不能强制执行迁坟工作。经咨询,目前县民政局也未落实该项执法权责,事情已经拖了16个月,一直未得到切实的解决方案和文件通告,且没有明确的决议书。截至目前,村、乡、县等部门均明确回复没有执法权,故一直处于搁置状态,请省级领导给予明确答复:执法权到底在哪里???!!! 另,同村村民李国强在上述埋坟行为中有撺掇倾向,且其本身存在占用一级农田建三处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家中仅有一男童不足十岁),见附图2。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管理条例,意见第五条指出“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该村民所建宅基地面积明显超出规定。我方对上述行为实行了实名举报,但在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查处时李国强出具一份房产证,其真假有论待定。希望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查其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相关手续,惩治这种藐视法规的行为。 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国家既已赋予我们公民上访的权利,我们就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我相信人民政府会依法查处以上违法行为。在此,恳请省级领导就我方上诉问题予以回复解决。
回复信息
鲁山县人民政府
2019-08-21
收到留言后转交给观音寺乡政府和县民政局调查办理,经县民政局和观音寺回复:1.关于岳毛违法占用耕地建造坟墓问题,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于2018年9月11日向石坡头村民岳毛、岳温、岳孩孩等人下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纠正违法行为。因岳毛等人未在确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也未在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此将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向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县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进行研究,2019年7月8日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所约见反映人,并送达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民政局于2019年8月5日将岳毛等人有关材料移交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8日下午,民政局工作人员通知反映人到殡葬管理所签订信访处理意见书,反映人对此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2.关于李国强违法占用三处宅基地问题,该问题我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进行执法,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16日观音寺乡土地所接到观音寺乡石坡头村东庄组群众举报,反映李国强占用三处宅基地,要求依法查处。观音寺乡土地所受理后,经查:李国强,男,汉族,现年6X岁,住观音寺乡石坡头村东庄组,全家三口人,属石坡头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李国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2016年12月份,非法占用东庄组集体土地建3处房,占地面积约1亩。观音寺乡土地所2018年3月19日对其进行询问,并下达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告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鲁国土资责停把〔2018〕1802-1号),2018年5月,经持续走访调查,李国强所建3处房屋均不属于违法建设。第一处位于石坡头村东庄组,是李国强与李政权(李国强之弟)共居住的老宅基地,有2001年11月经鲁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鲁集建(2001)字第18-08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249.28平方米。该处房屋已陈旧,现状未发生变化,属合法用地。第二处是本组李延昌的老宅基地,李国强是李延昌的过继儿,李延昌去世后,于2016年李国强筹资将李延昌的老宅基地进行了翻建。该处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提供有1951年1月23日鲁是字第783号河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所有权人为李春生(李春生系李延昌之父)。第三处是石坡头村于2006年在鲁山县电业局申请的提灌站工程项目,位于石坡头村东庄组,村委会安排李国强负责该项目建设,并任命为提灌站的日常管理员(有石坡头村委会提供的证明),该出房屋不属于李国强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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