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 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信件信息
1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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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郏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问题
尊敬的市长你好: 我是郏县市民,2019年8月19日我车辆在郏县行政路东段被城市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用专用锁锁住了轮子并且开了一张罚单,在询问之后得知说我是违规停车(车辆并没有停在道路或者人行道里也并没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要到执法局缴200元罚款之后才能开锁,在了解相关法律后了解到并没有那条规定说锁车罚款,我想咨询下可以这样坑老百姓吗?县级城市管理局有权出台这样的规定吗?是不是以后出门没有停止位的情况下都得把车停在执法局里面去?以上所说只是反应实际问题,言语不当之处还望见谅!
回复信息
郏县人民政府
2019-08-23
关于网友反映郏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问题一事,调查情况如下: 一、网民反映的问题 2019年8月19日我车辆在郏县行政路东段被城市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用专用锁锁住了轮子并且开了一张罚单,在询问之后得知说我是违规停车(车辆并没有停在道路或者人行道里也并没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要到执法局缴200元罚款之后才能开锁,在了解相关法律后了解到并没有那条规定说锁车罚款。 二、调查情况 经核实,该车辆停车地点为行政路东段,未按规定停放在施划的停车位内,行政路全段为严管路段,属于违章停车。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证据固定以及实施暂时性控制行为。 三、办理结果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规定,城市管理局可以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进行管理、处罚。按照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郏县交通管理部门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可以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进行治理、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对违法车辆实施暂时性控制行为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并处以200元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县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城区道路路况的调查研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施划停车泊位,更好地为全县人民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393751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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