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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关于河南省社保滞纳金政策的问题
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食品总公司的督察队队长,买平元,男,1963年1月10日生,13939951228,今天来向你们反映的目的是希望社保局能够研究决定滞纳金政策,老百姓真的很难,下面请耐心看完我的情况。 我本是一名临近退休的职工,2022年12月去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因为国家疫情刚刚放开,公司领导和市政府大厅都集体发烧没有上班,所以受影响办不了退休手续。然而1月3日公司上班第一天就通知我们由于新政策的出台,办理退休需要额外缴纳滞纳金,之前的归公司的滞纳金现在归个人缴纳,听到这个消息我非常难受!这不仅仅是8万多块钱的问题,我们老百姓辛辛苦苦一辈子,本是养老的年纪还要贷款缴社保费,而且银行因为年龄超过五十不给我们贷款,我们的生活实在是非常艰难!!! 不是我们不交社保,而是公司不向社保局交。公司不给我们发工资,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终止我们的劳动合同,但是每个月的个人应缴社保还是照常从工资里扣,现在公司困难无力给社保局缴纳就让我们职工自己掏钱垫,相当于从工资里扣过的社保我们交了双份,不掏就不办理退休,于情于理说不过去!我竭尽全力东拼西凑凑够了6万多的社保替公司缴纳,只为了往后的每月能有固定的养老金,现在又通知需要继续缴纳滞纳金,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现在的诉求是: 1.拖欠社保是公司拖欠,个人并不拖欠社保,社保费应该加到公司账上,个人不出。之前都是谁退休就给谁办了,个人没有交社保,现在了公司不交社保让个人替公司补社保,哪有这样的道理?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交社保,我辛辛苦苦在公司干了半辈子,到最后还得自己交社保,于法不容! 2.本人一直上班,养老金个人部分已经从工资里扣除,公司不上交,我现在补就相当于这一部分我掏了双份。 3.滞纳金是因为公司拖欠才产生的,让我个人交太不合理了。 我们非常支持政府的工作,但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当,我会转抄上级各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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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1-19
通过与反映人及其所在单位经办人电话沟通、查询河南保障信息系统,反映人有关情况如下:反映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现正常参保缴费。2013年2月至11月,2014年4月至5月、8月至12月,2015年11月至2021年8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反映人欠缴养老保险费,共计欠缴90个月,欠费本金52592.40元,其中单位部分34941.52元,个人部分17650.88元。截至目前,预估相应时段滞纳金约为4.2万元。 反映人所在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总公司称,公司是平顶山市困难企业,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长时间没有经营收入,没有资金为到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欠费,一直采取职工先行垫支,日后公司报销的方式补缴到龄职工养老保险欠费。对豫人社文〔2022〕192号文件实施后,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欠费时相应的滞纳金,该公司表示知晓应由其承担,但仍需职工个人先行垫支滞纳金,日后公司有能力时再予报销。 反映人称,自己经济十分困难,2022年12月知道自己即将到龄办理退休手续,东拼西凑6万余元准备用于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所用。2023年1月却被单位经办人员告知由于新政策的执行,除欠缴的本金外,还需自己垫付相应的滞纳金,难以接受,所以才反映情况,提出数条诉求。 豫人社文〔2022〕192号文件规定,“关于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在查清有关情况后,我单位工作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对以上政策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告知了对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的规定,各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议反映人进一步与所在单位积极沟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也可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反映人已表示清楚。如有疑问,请咨询0375-297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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