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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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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网约车平台未取得资质证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18年9月29日,我在微信公众号“哈哈出行”上面预约了一辆车,行程是从平顶山到新郑机场,后发现该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汽车司机徐文浩,车牌号为豫DNC577,联系电话为18239755003、1663758878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对该平台予以取缔,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司机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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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2018-11-09
您提到的“哈哈出行”,不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不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哈哈出行”提供的是顺风车业务。按照《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精神,明确了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我市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在我市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担成本合理、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鼓励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并对合乘的平台、行为进行了规定: 1、合乘平台:平顶山市区从事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路线;将注册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平顶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2、合乘行为要求:(一)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二)法定工作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4次;法定节假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三)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油、气、电费和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四)合乘各方应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五)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六)禁止合乘平台提供合乘计时收费信息;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临时摊算合乘相关费用或计时收费;禁止合乘参与者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否则,由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对顺风车是鼓励并规范其发展,规范各从事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经营行为,明确了以开展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是违法的,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坚决打击扰乱客运市场的行为,为市民出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针对反映人在“微信公众号约了一个车牌号豫DNC577号车”,该车是否从事非法营运,我们交通部门正在与相关部门协调以获取该车信息。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车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若非法营运属实,依法查处。如从事“顺风车”业务,则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第五条第五款:“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进行处理。 2018年10月26日下午16时,市客运管理处副处长高峰、热线办主任宋洪涛、管理大队队长曹聚良、执法局队长徐志强在客运处与反映人进行了面谈交流,对反映的问题做了政策解释,通报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沟通,取得了共识,反映人对沟通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今后继续关注出租汽车行业,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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