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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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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身患恶性肿瘤,办理转诊继续看病,市医保中心与平煤总医院相互推诿,违反《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文第九条之规定,影响我下一治疗周期化疗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于2015年2月在平煤总医院进行“右颌下腺肿物摘除术”,术后病理总医院没法确定,建议上级医院会诊,后经河南省人民医院和武汉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确诊为“恶性肌上皮瘤”。后又先后于2015年3月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右侧颌下淋巴结清扫术”,2015年4月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放射性碘粒子植入术”。随后一直在河南省医院看病。后经历平煤医保并入市医保,由总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继续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看病。2018年11月份我正常由市医保申请电子备案被拒,理由是我转诊已满一年,需要由医院重新开具转诊证明。我随去总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总医院医保科工作人员告知,我这一年没在总医院看病,没法再重新开具转诊证明,除非市医保同意。我随又去市医保居民科,工作人员告知必须重开转诊证明,才能给我转诊。但我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中查询,像我这种情况属于《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文第九条之规定,不用再次办理转诊,直接备案就能去河南省人民医院看病。市社保局和总医院相互推诿,已耽误我下一疗程的治疗。 本身身患恶性肿瘤已是不幸,还要受到总医院和医保局的相互推诿,本身复合条件的转诊让他们变了味,耽误了我的继续治疗。请领导责成相关部门按文件要求为我办理转诊,并保证不再刁难我后续的合理合规转诊,以免再次影响我按疗程治疗。我再次保证我所说所写均实事求是,均有相关证明,我愿意为此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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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04
在接到编号为20189791市长信箱留言后,市医保中心高度重视,安排人员进行时核实,根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政策,“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备案后可直接住院,超出一个年度后,可根据病情需要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决定是否重新开具转诊证明”。医保中心已告知患者家属需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解决完成。12月3日反映人顺利办理转诊手续,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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