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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平顶山市卫计委彭浩不作为渎职等
投诉书 投诉人:李秋菊(简称我):女,1952年生,河北钢铁集团舞钢钢铁公司退休工人,受害人黄国良(简称患者)的妻子,现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7号楼105室;身份证号:410412195211150567;联系电话:13781844298。 被投诉人:彭浩,原平顶山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现平顶山市卫计委中医科)。 景玉焕:受害人黄国良2004年1月29日-2004年4月4日在舞钢钢铁公司职工医院内三科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现改名为舞钢公司总医院)。 投诉理由: 被投诉人彭浩明知投诉人交的证据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多种过失行为和违规行为,及明知医生景玉焕是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卫生管理法规和违反肝病的诊疗常规及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超大计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能引起肝昏迷死亡的度冷丁直接致患者突然肝昏迷死亡的行为,已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和《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对医师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二)(三)(五)(七)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却伪造事实、隐瞒和篡改投诉人的诉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执法权限,做出了文不对题的申诉答复书。 帮为掩盖违反诊疗常规和不履行医生职责,隐瞒患者因发烧多次查出有炎症和病因,从患者入院当天因低烧查出白血球12.6,不给用药消炎和对症用药及一而再用药错误,造成患者入院不到半月病情突然加重转变;在用药证实后,知错不改,不给检查确诊炎症是否消失患者病情是否恢复正常突然把对症有效的抗生素给停了后,在患者因发烧又多次查出有炎症和病因病情逐渐加重的情况下,不给用药消炎和故意不给对症治疗等。特别是在在两位会诊专家已提出指导意见和督促意见的情况下,连自己院长的会诊意见都不执行:不给检查AFP等确诊,就把B超和CT怀疑是肝癌说成是B超和CT已确诊是肝癌等,放弃了挽救和延长患者生命的治疗措施;甚至患者住在抢救室,高烧到39度,查出白血球高达22和有腹水,都不给用药消炎退烧和用药消除腹水,使患者一次次失去治愈和挽救及延长生命的机会,等于让患者住在抢救室受尽病疼的折磨等死时,又趁着患者肝疼,给开了三支强疼定,只给用了一支,相隔7个小时后就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5、26条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28条等卫生管理法规及肝病的诊疗常规和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超大剂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能引起肝炎和肝硬化病人死亡的度冷丁针直接致患者突然肝昏迷死亡,造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生景玉焕又一次逃避了法律的处罚。 投诉请求: (1)请求平顶山市卫计委调查核实彭浩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2)请求平顶山市卫计委按照2014年投诉人向平顶山市卫生局的申诉请求,重新作出申诉答复意见:1、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 2、请求实事求是的根据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多种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及违规行为等证据,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对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款第1、2、3、5、7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吊销其医生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证书。 事实和理由: 我按照平顶山市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于2014年3月25日---2014年7月2日,向平顶山市卫生局递交了三次申诉书(2014年3月25日,寄给李培局长的信和证据及2014年4月24日交给该局办公室的申诉书查不出转到哪个科室处理了等)。 2014年7月2日,我又向该局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这次该局办公室一位主任怕再出问题,要我亲自把申诉书交给监督科长彭浩,说是该局有规定:只要是申诉都归卫生监督科调查处理。 该局监督科长彭浩接到申诉申请书后(我交的证据他拒收)。但却非要我拿出在患者死亡不到两年内,就知道医生景玉焕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用麻醉药是违法的书面证据,他才会对医生景玉焕进行处罚。 为此,我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原舞钢公司公安处)复印了当年到舞钢公安处报案时写的材料:景玉焕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我丈夫死亡的事实和证据(龙山分局在该复印件上盖了公章和签了字)。该材料证明:我是在我丈夫死亡不到两年内就发现医生景玉焕是在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用我丈夫病情禁用的麻醉药度冷丁致其突然昏迷死亡的,其行为违反肝病的诊疗常规和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5条、26条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和28条等卫生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2014年7月27日,我把证明医生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是在不到两年内就发现,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两年追诉期的证据全寄给了平顶山市卫生监督科科长彭浩(邮政快递单号:1010839283505)。 彭浩接到我寄去的证据后,又说我领会错了,他是让我拿出在我丈夫死亡的两年内,我向舞钢市卫生监督所反映情况的书面证据。 彭浩明知道我一直是向舞钢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吊销其医生景玉焕执业证书的,没有向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过医生景玉焕;彭浩也知道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是2010年后才成立的(彭浩告知我的),我丈夫是2004年4月4日突然昏迷死亡的,舞钢市卫生监督所2012年才正式挂牌成立,那时舞钢市卫生监督所还没有成立。总而言之,彭浩是为帮医生景玉焕再次逃避法律的处罚,找借口故意叼难投诉人的。 2014年8月6日,接到平顶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寄来的申诉答复书和交给彭浩的证明医生景玉焕的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的行为是在不到两年内就发现的全部证据等。 我认为:平顶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出具的答复书,伪造事实、隐瞒和篡改我的诉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执法权限,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文不对题的维持了舞钢卫生局监督所的依法处理决定。 【一】简述平顶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做出的申诉答复书中的错误: (一)文不对题的维持所谓的舞钢市卫生局监督所的依法处理决定: 该答复书中隐瞒了投诉人是因不服舞钢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向平顶山市卫生局提出申诉,要求该局查清事实,实事求是的依法撤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决定的理由,文不对题的维持了所谓的舞钢市卫生局监督所的依法处理决定。 这个所谓的舞钢市卫生局监督所的依法处理决定,实际上只是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给舞钢市卫生局的“关于李秋菊举报舞钢市职工医院景玉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一事的回复”(该回复是原平顶山市卫生局寄复议答复书时随信寄给我的,复议答复书也是该局卫生监督科调查做出的)。 2017年8月25日,投诉人到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查询被告知:当年,舞钢市卫生局要求舞钢市卫生监督所调查时,没有把我要求吊销其景玉焕的申请书及交的病历资料、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生景玉焕写的民事答辩状等证据转交给该所审查。该所误以为我是2013年才举报景玉焕的,所以才做出了认定景玉焕在明知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用度冷丁给我丈夫实施麻醉止疼,属于违规操作。但又以违规行为两年追诉期已过,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回复。 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和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2013年7月30日询问景玉焕的笔录(也是随复议答复书寄给我的)证明:该回复舞钢市卫生局没有采纳。但却被该局监督科彭浩采纳利用。 (二)为掩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执法权限而伪造事实编造谎言: 我向平顶山市卫生局递交的三次申诉书中,写的都是向平顶山市卫生局提出申诉的。 但是,该答复书中却伪造事实编造谎言,说申诉人是向该局卫生监督科提出申诉的,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执法权限,以卫生监督科的名义给出具了申诉答复书,盖的也是该局卫生监督科的公章。 按照法定程序,该答复书上应该加盖平顶山市卫生局的公章才符合法律规定。这如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指定某个庭室审理,法官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必须盖上法院的公章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效被认可等。 (三)为帮医生景玉焕再次逃避法律的处罚,隐瞒和篡改申诉人的诉求; 我交给彭浩的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2、根据事实和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致认定的医方未能根据患者病情用,用度冷丁镇疼,违反《新编药物学》有关度冷丁使用的规定和我丈夫死亡有因果关系及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书还分析出的其他两种医方违法违规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等,按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对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款第1、2、3、5、7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吊销其主治医生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证书。 而该答复书中却隐瞒和篡改了申诉人的诉求,伪造事实说申请人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吊销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该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我国卫生管理法律和法规的等: (1)该答复书隐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后半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答复书隐瞒此句的原因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规规定:诉至法院的,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等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是在法院判决、调解后。其目的还是再帮景玉焕逃避法律的处罚。 (2)把我寄给彭浩的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患者死亡是在患者死亡不到两年内就发现的证据全部退回,又以景玉焕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为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证据: 1、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和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及原舞钢卫生局医政科石廷显科长2011年出具的两张证明信。证明:医生景玉焕的违法行为是在患者死亡不到一年就发现的,没有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一年追诉期的证据: 2、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交的材料和舞钢公司公安处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该案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两年追诉期。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4条和《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款及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刘宏兆书记2012年2月27日,在大河健康网讲解如何投诉医疗事故证明:对违法违规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责任人的追责,诉至法院的,是在法院判决和调解后处理;是在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结论或者法院诉讼得出结论以后。 【二】景玉焕违法违规用度冷丁直接致患者死亡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证据: (1)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第3、5条; (2)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出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第3条第3项: (3)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给舞钢市卫生局的“关于李秋菊举报舞钢市职工医院景玉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一事的回复” (4)度冷丁说明书; (5)《新编药物学》第172页度冷丁使用的规定; (6)《帮您防治肝炎和肝硬化》第140、141页;; (7)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8)河南法制报和东方今报关于《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一级医疗事故,吊销医生执业证书的报道; (9)从河南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的:1、关于医师违法或者不按照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规定;2、关于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规定。 医生景玉焕涂改病历和隐瞒、夸大患者病情等,是为逃避法律的处罚。 作为卫生监督科长彭浩,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事实、篡改投诉人的诉求等,作出文不对题的申诉答复书,到底是为了什么? 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让舞钢职工医院吸取教训,对更多的医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等,请求平顶山市卫计委对彭浩不履行职责、不作为和非作为的渎职行为立案调查,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并支持投诉人2014年的申诉诉求:依法撤销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实事求是的根据事实,依法吊销其医生景玉焕的执业证书。 以上所述如查出有不实之处,投诉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平顶山市卫计委 投诉人:李秋菊 2017/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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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2-11
关于反映原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渎职的情况,经市卫生计生委调查,2014年7月李秋菊到市卫生局信访,时任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受理此事,彭浩当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李秋菊所反映的问题的答复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因此市卫生计生委认为李秋菊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彭浩依法履职,不存在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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