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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1599
投诉
2017-10-10
本人举报孙瑞平在阿里巴巴网站冒用他人公司公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贵局收到后为何没有回复
本人2017年9月9日通过挂号信XA29721237733,邮寄举报孙瑞平在阿里巴巴网站冒用他人公司公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贵局与9月12日签收后,没有任何答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贵局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李俊昆,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一区二排八号,电话:15657123298 被投诉举报人: 孙瑞平 女 身份证:410422198208198128 河南省叶县龚店乡龚西村一组 投诉举报请求: 1、对被举报人冒用河南嵩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在网站开店销售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被举报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本案投诉受理及举报立案、处理结果等程序告知均予以书面告知 事实与理由: 本人2017年3月18日在阿里巴巴店铺“河南嵩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食品“欧福莱铁皮枫斗软胶囊”单价168元/瓶,10瓶付款1680元。订单号:3147702623031311。 涉案食品不合格不安全,主要是1、涉案食品执行标准:Q/ZYYK002-2006属于企业标准依照法律规定明显已经过期。批准文号:豫卫食字(2006)第H166号依照规定属于普通食品文号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也已经没有了,故该文号也是过期或者假冒的。 2、产品配料中含有铁皮石斛、灵芝。而铁皮石斛依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只能作为保健食品使用、灵芝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进一步明确“灵芝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涉案食品无保健品批号,可以认定为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后投诉举报至河南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告知河南嵩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过店铺,后经投诉至杭州市滨江区市场局回复后,涉案店铺销售食品实际上是由被举报人孙瑞平销售。(该证明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因河南嵩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店,那么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面载明的孙瑞平就涉嫌假冒公章行为,同时孙瑞平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行为。现予以举报望贵局依法查处孙瑞平的违法行为。 此致
回复信息
市公安局
2017-10-30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您可以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谢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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