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 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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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蓝湾新城怡景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怡景物业公司属于开发商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是目前小区前期物业公司。1、小区入住5年了,阻挠成立业主大会;2、11号和1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被违章占用建成电影院(隔音奇差),9号楼南边的运动场地被擅自改变大小和形式,10号楼南边的绿地被擅自改变成运动场地。3、11号楼和12号楼下的车库被改为商业用房进行出租经商。4、11号楼3楼物业管理用房出租赚取利益。5、不按照规范规定的楼宇安全距离布置室外健身器材,严重扰民。6、为便于出售占用公共绿地给一楼圈设小院(7号楼、10号楼、13号楼、15号楼)。 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借助这次住建厅对物业公司大检查之机纠正蓝湾新城怡景物业违反条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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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2018-10-31
你好!你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新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派专人与负责小区物业的悦来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经新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怡景物业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后,经调查: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我物业公司严格遵守并配合,截止目前,我们没有收到更没有参与任何有关蓝湾新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知,更不可能阻挠。 2.蓝湾新城11#、12#之间的商业用房符合规划审批,9#、10#运动场地均为初期规划设计,物业接管时已建成,不存在改建。 3.蓝湾新城小区采取人车分流模式,11#、12#下原设计为多功能用房,为方便业主日常生活需求为目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出租权。 4.11#2层、3层均为物业公司管理用房,为物业公司日常办公、仓库、员工食堂、员工宿舍使用,不存在出租现象。 5.蓝湾新城小区健身器材设置合理,与楼宇之间均间隔较大,不存在扰民。 6.7#10#13#15#在建设初期,一层业主小花园符合规划建设,为物业接管时原貌,不存在绿地改建现象。 责任人:徐景召(新城区物业办主任) 联系电话:0375-2667029 经办人:翟占宝 联系电话:0375-266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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