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省政府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二批)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20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二批D20181111001号

(一)举报内容

叶县廉村镇刘店村有2家无名废料厂,原料是废旧窗户、门,收集后进行加工,每天产生时大量扬尘,废水直排,给当地造成污染。

(二)调查情况

经叶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8年9月10日,廉村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已发现,2家废料收购场生产工艺简单,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完善,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散乱污”企业。廉村镇政府于当日分别向这两家废料收购场下达了《污染企业停产通知书》,责令立即停产。

接本次转办件后,廉村镇政府再次进行检查,刘亚州、刘陆阳废料收购场虽已停止生产,但生产场地内仍有大量物料堆存,随时有投入生产可能。

(三)处理结果

在叶县廉村镇政府监督下,2018年11月14日,2家废料收购场已开始拆除设备,清理收购来的废料。预计于11月22日前可清理完毕。

(四)问责情况

11月15日,叶县廉村镇党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廉村镇刘店村党支部书记、刘店村环境保护网格长刘某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批D20181111002号

(一)举报内容

1.白龟山水库新城区水边附近东滍、西滍有很多鱼塘,鱼塘的四周是用建筑垃圾堆围的,严重影响白龟山水库里的水质;2.东羊石十里画廊旁边有人用铁丝网围起来,在里面圈养牛羊,粪便直接排入水库;3.经常见到在水库里面有渔船在电鱼和毒鱼,葛先生希望政府能重视起来,还老百姓一个洁净的大水缸。

(二)调查情况

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东滍、西滍村位于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白龟山水库北侧,多年来附近村民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为水产养殖,近年来随着新城区开发建设,东滍、西滍大部分村民已放弃原来“靠水吃水”的生活方式,走出家门务工,导致鱼塘无人管理,部分鱼塘存在少量建筑垃圾堆存现象。

11月15日,调查人员对东羊石村及周边区域现场踏勘,未发现东羊石村有十里画廊。经滍阳镇政府调查,东羊石村内有村民在自己家院子养羊,羊粪用作农作物肥料。未发现有牛羊粪便排入水库现象。

2012年11月16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改善白龟湖水生态环境,根据《平顶山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63号),成立了区白龟湖综合治理办公室,专门从事保护饮用水源工作,对水库内出现的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现象予以严厉打击。但仍有个别人员,受利益驱使,非法电鱼。2018年以来区白龟湖综治办通过巡查分别制止了两次电鱼现象,查获动力挂机3个。

(三)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1日,平顶山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养殖的通告》(〔2018〕1号),按照通告要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将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引导湿地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养殖水产品及家畜,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对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养殖水产品及畜禽予以没收;对拒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的,将予以处罚并强行拆除。

第二批D20181111003号

(一)举报内容

鲁山县梁洼镇鹁鸽吴村,长期以来家中一直都在喝的井水被污染,半年前发现井水打上来后底部有许多白色沉积物,想到村子旁边有一家化工企业(汇源化工),在厂区外东南角有一大坑,坑内长期有水和泥,举报人怀疑汇源化工的污水排到坑里并渗到地下,影响到自己家使用的井水,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调查情况

经鲁山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鲁山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对鹁鸽吴村吴建庄、吴录利等村民家中水井情况进行调查,水井深埋16米左右,水质直观看来清澈无杂质,未见明显沉淀物。

大坑位于汇源公司厂界以外东南侧,在汇源公司已征土地范围内。该坑塘依附近地势自然形成,汇集有两间房村、八里坪村、岗窑村等附近村庄生活污水以及雨季地表径流来水。

汇源公司始建于1998年,在建厂初期因环评标准相对较低,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时未对该公司锅炉所产生的粉煤灰处置提出具体要求,汇源公司在2000年之前曾将该坑塘作为粉煤灰暂存场使用。2008年汇源公司对该坑塘内淤积的粉煤灰进行了清理。

2018年5月,汇源公司为优化厂区周边环境,再次对该坑塘进行清理整治,虽经两次清理但仍有少部分粉煤灰积存于坑塘,同时还有随雨水携带来的泥土。

汇源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有2座处理能力5000m3/d的污水处理站。生产工艺冷却水、车间地面冲洗水以及厂区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经一级、二级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生产不外排,并且每天还需补充1000余吨新鲜水用于日常生产。现场调查时汇源公司正常生产,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未在坑塘周边发现废水排放口,未发现废水外排现象。

2018年11月18日,经第三方对鹁鸽吴村村民家中水井和汇源公司赤泥库观测井取样检测。鹁鸽吴村村民家水井总硬度略超,其余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2017)Ⅲ类水标准;汇源公司赤泥库观测井氟化物超0.56倍,其余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2017)Ⅲ类水标准。总硬度和氟化物与我市地质结构关系密切。

(三)处理结果

1.汇源公司负责梁洼镇政府配合,对坑塘南侧区域进行绿化,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植树。

2.鲁山县环保局负责监督汇源公司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鲁山县水利局负责对鹁鸽吴村剩余172户居民安装自来水进行线路勘测,编制资金预算,预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施工建设。

第二批D20181111004号

(一)举报内容

宝丰县张八桥镇兴发耐火材料厂(法人:李耀军)没有任何环保手续长期生产,厂里的粉尘、噪音污染严重,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调查处理。

(二)调查情况

经宝丰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该厂于2016年9月22日经宝丰县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备案公告号〔2016〕2号,序号:19)。

现场调查时骨料车间正常生产车辆均冲洗后出入,厂区内地面全部硬化,铝矾土熟料全部入库堆放,生产均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雷蒙磨产生的粉尘通过管道进入滤袋收集;成品全部装袋。

经第三方对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检测,所检因子符合环评要求。

(三)处理结果

1.宝丰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兴发耐火材料厂,于2018年11月21日前完成车辆冲洗设施自动化改造。2.立行立改,持续推进,宝丰县环保局负责督促兴发耐火材料厂,进一步加强厂区保洁频次,将无组织粉尘降到最低。

第二批D20181111005号

(一)举报内容

1.汝州市小屯镇玉王村(汝州市双旺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周庄村无名石料厂(负责人:刘某某)两家企业所在地是玉王村与周庄村交会处北约800米汝河河滩上;2.2015年至2017年7月,两家企业在未办理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采砂石1000多亩,大面积河滩遭到破坏,因河滩破坏使附近周庄村、纸坊村2名村民失足掉入水中失去生命;3.2016年5月左右,魏双喜、魏兴旺二人以建设村里游园的名义,在镇里林业部门办理砍伐证,砍伐林地20多亩,300多棵大树,此事在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备案,但至今无结果。

(二)调查情况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汝州市双旺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汝州市小屯镇玉王村,企业法人:魏兴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某4AFQ某F,该企业于2017年8月已取缔;汝州市辉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汝州市小屯镇周庄村,企业法人:刘朝辉,统一社会代码:91410482MA3某A4P15某,该企业于2017年8月已取缔。

汝州市双旺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和2016年10月26日办理批复了《河道采砂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豫汝砂字〔2015〕019号、豫汝砂字〔2016〕046号,开采河段为汝州市北汝河汝州段第十采区右岸;2016年9月20日,当事人魏兴旺在北汝河小屯镇玉王段未经批准进行非法采砂,汝州市水利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汝水罚决字〔2016〕04号),并责令停止采砂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河道原貌,处2万元罚款;2017年5月2日,当事人魏兴旺在北汝河小屯镇玉王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采挖砂石,汝州市水利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汝水罚决字〔2017〕13号),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河道原貌,处2万元罚款;两次非法开采,均已将采砂设备撤离河道,并采取了有效补救措施,恢复河道原貌。汝州市辉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和2016年10月19日办理批复了《河道采砂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豫汝砂字〔2015〕022号、豫汝砂字〔2016〕028号,开采地点为北汝河汝州段第十采区右岸,其间未发现有非法开采现象。

经小屯镇周庄村委会、小屯镇玉王村委会调查了解,2015年至今2017年,未发生溺水伤亡事故。同时,调查人员查阅汝州市公安局小屯派出所接处警记录,2015年至2017年7月期间,未接到周庄村、纸坊村(小屯镇无纸坊村)2名村民失足溺亡事件警情。

2017年2月份,因新建游园,魏兴旺自主申请采伐树木,经小屯镇政府、行政村审核,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于2017年2月10日,经汝州市林业局办理批准《采伐许可证》(汝州采字〔2017〕0210007号),采伐面积:0.80公顷,采伐蓄积:84.10立方米,株数:350株,出采量:54.6立方米,并不存在非法砍伐情况。

(三)处理结果

1.责成小屯镇及相关单位加强对河道进行巡查,发动沿河各村进行看护,严防非法采砂行为。2.责成小屯镇在沿河设置防溺水标识牌,组织专人进行巡查,防止出现溺水伤亡事件。

第二批D20181111006号

(一)举报内容

伊川县半坡镇小郭沟村与汝州市夏店乡刘姚村交界处,温佳山上无名石料厂(负责人:段胜杰),每天非法开采大量石子产生大量扬尘、噪声扰民,给当地村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注:2018年7月23日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移交至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文号:伊国土函《2018》33号,至今无结果)

(二)调查情况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调查未发现偷开采行为,未发现生产痕迹,不存在产生大量扬尘、噪声扰民,给当地村民造成一定影响的问题。

经查,汝州市地矿局于2018年8月10日就函告的问题已向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回复,根据河南省矿产资源卫片执法系统显示,移交的3个违法点全部在洛阳香山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伊川郭沟铝土矿采矿许可范围内,且通往违法采点的道路位于伊川县境内,按照“谁办证、谁监管”的原则,应由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该地区的巡查和监管。

(三)处理结果

汝州市政府责成夏店镇1.配合伊川县进行调查,如发现有偷开采行为进行依法处理;2.配合汝州市地矿局对两县交界处加大巡视力度,举一反三,进行常态化全天候监管,严防私采乱挖现象出现。

第二批D20181111007号

(一)举报内容

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与许南路交会处、该区8矿附近道路路面扬尘较大、每天有洒水车洒水,但是扬尘依然较多,希望加大力度治理。

(二)调查情况

经卫东区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支持下,卫东区委、区政府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以中央和省市强化督查问题整改为抓手,不断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与管控力度。

为做好311国道、236省道交会处区域路段道路扬尘防治工作,卫东区环卫局在该路段配置了洗扫车、洒水车各2台用于日常清扫保洁作业。采取人工及机械化清扫相结合、每半小时洒水一次、每日机械化洗扫保洁不低于5次,每周集中道路洗扫一次的工作方式。同时,光华路街道安排物业公司每日定时对辖区主干道、大街小巷进行洒水、清扫。

2018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防治工作,卫东区政府在此区域专门设立了联合执法检查站点,安排公安、交通等部门专人值守,设置限高架,严控大型货车、黄标车、尾气超标车辆等机动车进入市区,对持入市通行证但未采取密闭运输的货运车辆,均予以劝返,基本杜绝省道236车辆抛撒隐患。但因国道311为我省主要南北物料运输通道,过往大型车辆较多,存在沿途抛撒现象,导致遇大风天气,有轻微道路扬尘现象。

(三)处理结果

(一)卫东区环卫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在坚持现有作业标准之外,每周二再增加一次集中洗扫,同时加强保洁人员路面巡查及时清理车辆遗撒。(二)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平安大道路段加强监督管控,对同清环保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解决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办理单》,要求物业公司加强日常巡查保洁力度,增加机扫吸尘力度,提高清扫标准。(三)卫东区政府进一步增强联合执法检查站点的工作实效,规范值守管理制度,加大路段管控力度,减少车辆抛撒现象,全力杜绝道路扬尘污染现象发生。

第二批D20181111008号

(一)举报内容

汝州市大峪镇元窑村南沟口有一家饲料加工厂,平时生产的时候噪音大扰民,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道,周边的水源污染严重,希望调查核实。

(二)调查情况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饲料加工厂实为河南祥赢鼎鑫实业有限公司为石料加工厂。主要生产设备是切割机,切割设备均在封闭厂房内设置,仅留一进料门,生产设备通过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方式降噪。根据现场勘查,厂房部分窗户损坏,进料口未安装卷帘门,生产过程不能关闭,存在噪声外漏。

经现场调查,该厂区内设置三级循环水池,总容积约400立方米,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处理结果

针对噪声大的问题,要求该企业立即对破损窗户进行修复,对厂房进料门安装卷帘门,7日内完成整改。

第二批D20181111009号

(一)举报内容

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圪塔王村无名竹纤维板厂,位于郏县冢头镇圪塔王村御宾苑家宴城对面,无环保手续,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厂区环境脏乱差。

(二)调查情况

经郏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

据县环保局组织冢头镇政府环保所、包村干部等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未办理任何手续,治污设施不完善,属“散乱污”企业。

(三)处理结果

按照“属地管理”规定和“散乱污”企业取缔标准,冢头镇人民政府下达《取缔通知书》,已于11月19日自行拆除、清理,取缔到位。

(四)问责情况

1.冢头镇党委、政府未能全面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职责,对散乱污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取缔到位,县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攻坚战办公室决定给予冢头镇党委、政府全县通报批评。2.镇级环保网格员王某某在全镇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活动中,排查不力,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经冢头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警告处分。3.县环保局七中队环境监察员肖某某在配合冢头镇排查整治散乱污问题上没有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要求把工作做好,县环保局纪检组研究决定,对肖某某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批D20181111010号

(一)举报内容

鲁山县马楼乡牛栏庄村西北方向农田内有一家洗废塑料片“散乱污”企业,采用土煤炉加热,加片碱清洗废塑料,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粉红色清洗废水直排到渗坑内,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二)调查情况

经鲁山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8年11月13日,鲁山县马楼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组成调查专班对永乐村西白沙路南50米的废塑料加工点现场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于2018年7月由马楼乡永乐村村民贾郑州开办设立,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建设有破碎机、搅拌罐各一台。该废塑料加工点生产工艺简单,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且未办理土地、发改、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属“散乱污”企业。

(三)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13日,鲁山县政府组织力量,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对该加工点依法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简易房并对所占土地进行复耕。11月14日,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已全部撤离现场,土地复耕到位。

(四)问责情况

鲁山县马楼乡永乐村委副主任、村环境保护网格长李某某,监管不力、排查不细致,导致永乐村有“散乱污”企业存在,2018年11月19日,经鲁山县马楼乡纪委调查并报马楼乡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