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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csglj/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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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平顶山市商务局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平顶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8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认真吸取湖北十堰“6.13”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到2021年底,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严格落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提高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燃气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禁止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区域经营;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许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控制企业数量,禁止无序竞争,保证燃气市场有序发展。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执法

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加强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监控平台。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设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车用汽车加气站视频监控系统和管道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将各类燃气场站的视频信号和管道燃气的管网运行信息传送到监控平台,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经营行为等及时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

六、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从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到最终用户的统一的配送系统。可通过设立分销站点方式进行配送,也可由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直接配送到终端用户。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配送服务的人员需取得配送资格证书,并统一服装;用于配送的三轮车、电动车等需统一标识;要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对配送业务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七、加强用户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新用户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销售液化气时均应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包括用户的姓名、住址和电话等信息,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和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

八、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在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推行电子智能钢瓶,依托液化石油气瓶电子标签或智能角阀,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均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漏气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使用安全。燃气经营企业要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2021年9月底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漏气自动切断装置,凡拒不安装的,燃气企业要停止供气。

九、定期开展安全评价

各燃气经营企业均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定期开展燃气安全评价。全市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9月底前全部完成安全评价,以后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管道燃气企业12月底前要完成安全评价,以后至少每5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十、强化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燃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城市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指导。

(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城管发〔2021〕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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