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17〕1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2017-00001
  • 发布日期
  • 2017-01-24
  • 主题分类
  •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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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平顶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平顶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平顶山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平顶山市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切实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各级党委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水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实施攻坚战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以提前1年完成我市“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6号)的任务和要求,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黑臭水体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实施生态补水调水,努力改善主要河流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9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总体达到45%以上。其中7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2018年,19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其中7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保持85%以上。

  2019年,19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其中7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保持8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出台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和维护覆盖市、县两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所有企业外排废水要全因子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当地水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10月底前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要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舞钢市新建排污单位要于2017年1月1日起全因子达到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7月1日起全因子达到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3.整治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完成2家焦化、1家造纸、1家钢铁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年度任务,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4.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依法加强直排入河污染源的管理。2017年,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建设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全部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逐步退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对尾水进行深度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

  (二)加快城镇污水治理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和张良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强化脱氮除磷设施同步提标改造,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2万吨/日;加快叶县污水处理厂、叶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舞钢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舞钢市朱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或正常运行。舞钢市公共污水处理系统2018年1月1日起达到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县(区)新建或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全因子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对现有1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加装总磷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地方,新建及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对尾水进行深度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6.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均施行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7.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重点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8.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市本级、县(市、区)及县(市、区)之间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优先鼓励和支持污泥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思路,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到2017年底,市本级力争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区湛河、西杨村河、城东河等3个省定重点监测城市河流水质排名提升位次;舞钢市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实现水体无排污口、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各县城区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到2018年底,舞钢市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2019年底,市辖区、舞钢市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各县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时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11.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农业面源综合防治工作,依据“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

  1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13.控制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到2018年建立平顶山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

  14.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5.努力改善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改善湛河、八里河舞钢段等河流枯水期环境流量。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6.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2016〕47号)精神,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将各级政府对河湖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负责人,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7.完善地表水水质监测网络。在“十二五”地表水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布局,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性、科学性等原则布设完善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等当前环境管理需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8.防范跨界水环境风险。以白龟湖(鲁山县、宝丰县、新城区、湛河区、石龙区段)、沙河平顶山段(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叶县段)等2个河流水体为重点,实施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妥善处置水污染应急事件,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9.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省辖淮河流域内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2018年10月底完成淘汰、替代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监局

  20.沙河复航平顶山段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在河岸修整、河道清淤疏浚、码头建设等工程中,严防土石方开挖、机械施工、船舶作业等引发的河道、河岸污染物集中下泄及工程机械、船舶燃油泄漏等次生污染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五、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优良水体、劣Ⅴ类水体、跨界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确保完成省定优良水体保护河段(沙河平顶山市段)、省定劣V类水体水质改善河段(八里河舞钢市段)攻坚任务。

  (一)沙河平顶山市段优良水体保护攻坚重点

  建设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万吨/日;开展湛河40公里治理工程、小湛河治理工程、叶县灰河河流水体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河道垃圾清理整治、河流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和沿岸景观建设等工程建设。密切关注与我市沙河舞阳马湾出境断面水质提升有关联的省定许昌市相关工程进度,如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襄城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污水排放及处置工程等,并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2017年、2018年,沙河白龟山水库和舞阳马湾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III类,2019年水质进一步提升。

  (二)八里河舞钢市段劣V类水体水质改善攻坚重点

  加快舞钢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新建管网长度72.6公里。开展舞钢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对区域内主要河道实施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河岸整治绿化等措施。

  2017年,八里河舞钢石庄桥断面水质达到氨氮≤3毫克/升,其余指标Ⅴ类,2018年持续稳定达标,2019年水质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重点河流上下游各级、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加强治污合力。

  (二)完善各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乡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抽调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附件:1.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

       2.国、省控重点涉水企业清单

       3.省定涉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4.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

  

  为保护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水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6号)等有关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确保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水质要求为出发点,以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和“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原则,开展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监测、严格环境执法、强化预警应急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水质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输水总干渠水质出市境稳定达标。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安全

  1.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有关县政府(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管理制度有关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对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2017年7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2010年7月后新建)制定取缔、关闭、搬迁时间计划表,整合财政资金、解决搬迁用地、核算补助标准、落实依法补偿,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工作;2018年7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制定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具体确定,并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任务。南水北调沿线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干渠沿线县政府(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局及市南水北调办配合。

  2.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    

  2017年10月底前,市南水北调办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警示车辆、船只或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存在交通穿越的地段,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市南水北调办负责,干渠沿线县政府(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配合。

  3.防范环境风险

  要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突发污染事件预防,强化水质实时动态监测,2017年10月底前,在一级保护区沿线、各县分水口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市南水北调办负责。

  (二)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的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总干渠两侧保护区内的环境监管,开展对入河排污口整治,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或未达标排放的污染源要依照新法、新规、新标严厉惩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决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流域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市环保局牵头,干渠沿线县政府(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办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南水北调办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有关县要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督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豫政〔2015〕86号文件、平政〔2016〕6号文件、豫政〔2017〕2号文件,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偷拍偷放或未达标排放的污染源要依照新法、新规、新标严厉惩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定期调度通报

  市政府组织成立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有关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定时报市环境治理攻坚战办公室。

  (四)加强奖惩问责

  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17〕6号)公布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对有关县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有关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制,工作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行奖惩问责。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两侧保护区排污单位综合整治清单

  

  平顶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等有关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城市、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的批复要求,结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有关规定,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和环境监管体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各县(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建设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现场勘查和遥感监测,勘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标识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县级政府于2018年8月底之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政府于2018年11月底之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2018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二)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加强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017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制定综合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整治到位。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统筹配备区域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提升水源地水质全指标分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对饮用水水源开展预警监控,对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立方米(含)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同时要不断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实时数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上旬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7月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

  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城市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

  (四)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环境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建设、管理。

  (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本级政府部署,提升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剂投放管理到位。要在2019年6月前对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

  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2015),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七)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6号)以及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有关企业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按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井方案,市水利局负责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市环保局要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对因地质原因造成的相关因子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供水水厂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饮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和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对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评估及监督考核;县(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评估及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上下密切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主动信息公开

  加大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方案中任务、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攻坚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调度通报

  市政府组织成立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定期报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界标、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地建设;用于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等;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五)加强奖惩问责

  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考核奖惩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工程、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附件: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2.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4.典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平顶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按照市政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政〔2016〕6号)要求,结合《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豫农领发〔2016〕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强化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控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分阶段科学推进农村历史遗留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全面改善农村地区水生态环境,到2019年底,完成284个村庄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整治工作要与美丽鹰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结合,系统开展,确保实效。

  突出重点,兼顾全局。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兼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污染等其他环境问题,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因地制宜确定整治措施,优先整治村庄周边的垃圾坑、垃圾堆和垃圾河,先急后缓,有序推进。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以县(市、区)为单元,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维护机制,完善权责明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源头管控,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协作联动,社会参与。以政府为主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完善投融资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共同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整治目标。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结合当地农村环境质量现状,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选择突出的、通过攻坚能够取得成效的环境问题,组织排查、摸清底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各县(市、区)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待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后,报市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科学实施整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施策,科学整治。排查区域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河数量位置,实施历史遗留垃圾清理工程;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妥善处理生活垃圾,避免二次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粪污治理设施,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加强顶层设计,依托当地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机构,按照“打造一个平台、项目集中安排、资金集中使用、效果集中体现”的思路,建立工作平台,加强统筹协作。各县(市、区)要对照整治任务,加强人员配备、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乡镇、村落实相关责任,同时,结合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各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程措施。

  (四)创新建管模式。要按照整体性、系统性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推进、全面铺开,鼓励引入有技术、有资金、有信誉、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用区域整体打包或者其他适宜本地工作实际的方式运作,发挥整体效益。同时,落实政府长效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第三方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上述工作的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当地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现状,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管城市必须管农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按照豫农领发〔2016〕2号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开展历史遗留垃圾清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畜牧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明确各级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建设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确保已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具体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实施和日常维护,建立实施环卫管理制度。村组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管理环卫设施,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义和常识,及时宣传农村环境治理改善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教训。通过组织镇村干部和村民开展观摩培训,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县(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2017—2019年)清单

  平顶山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0〕4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平政文〔2011〕155号)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应对,有效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二、工作目标

  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水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环境安全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不发生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次生的跨省界、市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事前预防工作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豫政〔2010〕41号文件,及时修订市、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段)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同时,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预报,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市、县(市、区)必须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二)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当发生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省政府启动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1.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水利、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事发地政府牵头。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不再列出)

  2.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监测、排查等措施确定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3.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号),及时报告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规范我省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宣通〔2015〕64号)要求落实,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将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

  (二)编制具体方案。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职责,将各项措施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业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流域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县(市、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备案、风险评估、清单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也应将有关情况纳入对辖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并备案备查。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府及部门,市政府将在环保资金、装备配备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附  件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一、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三)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四)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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