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国亮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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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任国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蒲城办事处任寨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腾跃(16040014117)樊澍华(16040014147)
违法事实 你擅自于2021年12月27日在卫东区蒲城办事处任寨村耕地上挖砂,破坏耕地面积217.59平方米。
主要证据材料 1、对你的询问笔录;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说明和规划说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 667 平方米以下(含 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限任国亮在15日内,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达到相应的种植条件; 2、对任国亮破坏的217.59平方米耕地(旱地),按旱地开垦费12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零伍拾伍元肆角整(13055.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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