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平顶山市威佳泰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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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威佳泰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599114302Q
法定代表人 周海波
地址 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南宋村滍阳路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水罚决字〔2021〕第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帅君(16040018045)张 方(16040018036)张卫红(16040018033)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7日下午,市水政监察支队郭帅君、张卫红,市节约用水中心张方对平顶山威佳泰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平顶山新城区威佳汽车城内取用地下水案进行了调查,取水位置在新城区威汽车城内东风日产平顶山威佳宏泰专营店西南角,抽水管直径6厘米,配有压力罐1个,装有水表1块,且正在使用。2021年6月17日,拆除了水泵及管道,停止使用。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为:1.现场勘验笔录两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调査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养含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项的裁量标准:(一)未经批准撞自取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2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9.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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