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XX经营劣兽药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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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兽药)罚(202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丰 缪(16040019027) 马利国(16040019026)
违法事实 2020年5月20日,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郏县进行监督检查,在郏县万央牧业抽检的兽药硫酸黏菌可溶性粉,规格含量100g,批号20200810,批准文号:兽药字162112758,生产单位:河南中牧联合制药有限公司。2021年10月8日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和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Y2021C0193,显示2021年5月20日抽检的硫酸黏菌可溶性粉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鉴别、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附检验报告】。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当事人叶XX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主要证据材料 兽药硫酸黏菌可溶性粉的兽药抽样记录凭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营业执照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张、检验报告1份,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1份、兽药购进、销售台账2张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11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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