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医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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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0416845306C
法定代表人 岳小妹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28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医罚〔2021〕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慧(16040022010) 杜巍(16040022002)
违法事实 2021年7月7日,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张慧、杜巍(执法证件号码:16040022010、16040022002)对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妇产科门诊室随机查看2021年3月—5月份的药物流产病人登记本,该医院不能提供该登记本上登记的“王亚丹、韩梦鹤、卢琼琼等患者”的门诊病历,以及药物流产患者的术后四次随访记录,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现场拍摄照片取证。 2021年7月9日案件受理,7月13日立案,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该医院未严格要求医生进行人工流产患者的术后随访,医师梁伟只在药物流产登记本上填写了患者就诊信息和知情同意情况,未单独填写药物流产患者的门诊病历和知情同意书,该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询问笔录(陈绍林)》(2021-7-23)1份;6、《询问笔录(梁伟)》(2021-7-23)1份;7、《现场笔录》(2021-7-7)1份;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陈绍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10、梁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梁伟《执业医师证》复印件1份;12、梁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13、药物流产病人登记本复印件1份;14、《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制度汇编》复印件1份;15、《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病历书写规范培训总结》1份。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二十一第四款:“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20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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