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水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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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5610115514
法定代表人 王玉玲
地址 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与李苗路交叉口路南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水罚〔2021〕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吴 涛(16040022031) 、王冬冬(16040022032)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1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吴涛、王冬冬(执法证件号码: 16040022031、16040022032)在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慧聪的陪同下,对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次供水系统处于正常运转中,泵房有专人管理,现场提供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9月4日”,已超出有效期限。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法定代表人王玉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被委托人李慧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现场笔录》一份(2021年10月11日); 7、《询问笔录(李慧聪)》一份(2021年10月12日); 8、现场照片4张(2021年10月11日);
处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五的规定“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4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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