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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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MA44E3HU6Q
法定代表人 关三钦
地址 鲁山县产业集聚区文兴路中段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4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万照 16040024068、 王永16040024096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5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检查组对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问题隐患交办通知书》进行督促处理、逐条核查。核查当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不到位,无三级教育.转岗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1〕执3〔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1〕执3(24)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省厅移交的,有关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问题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不到位,无三级教育.转岗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执法检查问题隐患交办通知书》。证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检查组对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不到位,无三级教育.转岗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对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三钦进行询问,证明平顶山联众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 年11 月4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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