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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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871754529N |
法定代表人 |
郭明生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中路44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1 〕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16040024069) 谷龙生(16040024039) |
违法事实 |
2021年1月19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庚20-31050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无极绳绞车尾变坡点处缺少一组阻车器;2.庚20-31050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下帮设置多处临时机电硐室,其中一处安装6台机电开关,且未专门设置瓦斯检查牌板;3.庚20-3105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上隅角采空区处使用风水联动稀释瓦斯,上隅角处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报警仪实际测量CH4超过1%。2021年1月25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3条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1〕0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检查当日,你矿存在违反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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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2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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