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规定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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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58032991XX
法定代表人 李树欣
地址 平顶山市郏县黄道镇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 )应急罚〔 2021 〕27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长江(16040024069) 孙总可(16040024058)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7日,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组织专家对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行为一:五2轨道反下山JD-25绞车电机主接地极未与该区域局部接地极连接,绞车缺少照明综保漏电保护试验记录;五2轨道车场一副单开道岔岔尖合不严,间隙5mm,扳道器重锤落地;五2-11080机巷设备列车处有一台移动变压器缺安全护栏;五2-11080工作面支架部分压力表无法正常使用。行为二 :五2-11080机巷设备列车处有一台移动变压器无“高压危险”警示牌;。2021年6月3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1]110019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检查当日,你矿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
法制审核情况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决定对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6月 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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