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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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06763026N |
法定代表人 |
吴闽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司新伟 16040024097、郭鹏16040024046 |
违法事实 |
2021年2月23日,我局监察人员在对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1】执3(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1】执3(3)号),证明我局监察人员在对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安全部副部长李新立进行询问,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应急救援职责:(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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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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