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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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7407149221
法定代表人 朱同功
地址 新华区香山街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 )应急罚〔 2020〕1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长江(16040024069) 何磊(16040024031)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14日,平顶山应急管理局执法四队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平煤股份十一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 矿井调度室录音电话保存不足3个月,保存至8月1日。2. 矿井监控日报显示:2020年7月30日,己16-17-24030采面风巷气温达到26.7℃,矿井采用“三八制”作业,但综采四队工人工作时间长达11个小时,未按照要求缩短工作时长。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执四15号;证据三:《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煤矿队合议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
法制审核情况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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