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我执法二队接到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一名电工作业人员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7583556123A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高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滍阳镇焦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伟:16040024076 党培:16040024080 |
违法事实 |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主要证据材料 |
2021年5月7日,我执法二队接到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5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