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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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田亚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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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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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铁炉社区附3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0]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豫D01-481792) 杨喜会(豫D01-887093) |
违法事实 |
2020年5月15日,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组织专家对平煤股份一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发现1.2020年1-5月未对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并建立台账(现场检查记录中第23条)、2. 二水平丁三大巷煤柱机巷工作面已经施工630m,但300m处避难硐室未完成,600m处避难硐室未施工(现场检查记录中第28条)。2020年10月12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两条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平煤股份一矿通修区副区长田亚磊是以上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
主要证据材料 |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040号);证据三:《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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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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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田亚磊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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