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购进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红外额温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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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0X148646355
法定代表人 王鹏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南1号院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光明(16040030009)、杜留献(16040030063)
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红外额温计”
主要证据材料 1.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合格医疗器械核查处置的函》(豫药监抽检核查函[2021]2274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04224),检验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和送达回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合格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平顶山孝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收货单据、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总医院物资入库单、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紧急召回通知、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医用红外额温计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协助调查函、抽样记录、鉴定期间告知书、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平市监协查〔2021〕2-1号《协查函》的复函、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没收43台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红外额温计”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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