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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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尧水坊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582867156A
法定代表人 马新志
地址 鲁山县琴台办事处贾王庄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鲁市监处罚(2022) 6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3日,当事人共生产“包装饮用水” 56桶,成本价2元/桶,销售价格为3元/桶;2021年11月15 日,当事人共生产“饮用纯净水
主要证据材料 1、 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 SY20210217943、SY2021021794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 书》(No: 004572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拍样単(非网络)》(拈 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5808. GC21410000440335809)、《国 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 GC21410000440335808、GC21410000440335809),证明当事人涉 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 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 品的事实; 4、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 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5、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的事实。 6、 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台账、收款收 据,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的拍检当批次的“饮用纯净水”和“包 装饮用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1 版)》4.产品质量监管类行政处罚4. 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序号4.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包括已售出和未侈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违法情形: 具有第49条规定的情形,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2.罚款835.2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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