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天舟每购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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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天舟每购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MA44JXA640
法定代表人 李晓峰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2)3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30248、16040030047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6日,经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藕粉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至本案案发期间,以每件190元, 每袋均价为 11.875 元的价格从郑州市管城区化茂食品商行购进不合格食品藕粉一件。根据现场提供的购进清单、销售记录等, 认定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保存相关凭证并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藕粉共计16袋((1×16袋) 以每袋25元的价格销售 16袋。经计算,当事人销售 16袋不合格食品藕粉获得违法所得共计为210 元。
主要证据材料 1. 河南省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院 《 检 验 报 告》(NO:GC2241000044303270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 GC2241000044303270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 GC2241000044303270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召回通知, 供货商: 郑州市管城区华茂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郑州华茂食品商行销售清单,生产商: 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舞钢市天舟每购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销售单采购单各一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一份、送达回证一份以及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一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申请了听证。减轻了处罚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3、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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