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1 发布日期:2021-10-13 浏览次数: 浏览


序号

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 主体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融资性

担保公司

1. 基本证照情况检查

2.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检查

3. 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检查

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5. 数据报送情况检查

6. 涉黑涉恶问题检查

7. 消防安全检查

平顶山市

金融工作局

现场

检查

不低于50%

每年不低于一次


 2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豫政金〔2017〕311号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年审、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第四十九条 专项性现场检查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安排和本地监管工作实际,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情况专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突击性组织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性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市级监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专项性现场检查至少一次;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性现场检查应不低于5%的比例。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深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四)电话核实贷款台账有关信息等;(五)拷贝电子业务台账,财务电脑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等。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

1. 基本证照情况检查

2.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平台上线运行情况检查

3. 实收资本情况检查

4. 合规经营情况检查

5. 数据报送情况检查

6. 涉黑涉恶问题检查

7. 消防安全检查

8. 大学生网贷排查

 

平顶山市

金融工作局

现场

检查

不低于50%

每年不低于一次


3

对典当行的

现场检查

1.《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行

1.营业场所和基本证照情况检查

2.资金安全情况检查

3.风险控制情况检查

4.业务合规情况检查

5.平安建设情况检查

6.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

现场

检查

不低于50%

每年不低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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