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6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0-26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张某某,男,33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110527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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