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20〕2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

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实际,决定成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和交办的其他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设专家委员20名左右。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临时聘请专家委员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为市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交办的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六)需要专家委员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用的专家和律师等组成,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受聘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处分;

(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本人申请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

第六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遴选采取公开选聘和定向选聘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虑拟选聘人员学历、学位、资格、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影响以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地域范围、年龄结构、专业比例等因素,择优选聘。

第七条  公开选聘主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开选聘公示;

(二)公示期限一般为30日;

(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收集应聘资料并根据报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

公开选聘的专家委员人数比例一般不少于全体专家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定向选聘主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法制机构名义发函邀请相关专家等;

(二)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法制机构名义向相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发推荐函;

(三)定向选聘期限一般为30日;

(四)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跟踪衔接,在定向选聘期限届满后,将推荐人选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遴选主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择优拟定候选委员的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经审定的候选委员人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平顶山市政府法制网向社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候选委员名单呈报市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任书。

第十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松散式管理,活动形式为不定期制。一般情况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集中学习有关重要文件,通报市政府半年来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听取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安排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下步工作。平时可根据法律服务内容,邀请相关的专家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专家委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聘用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咨询论证活动,合理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保证咨询论证活动的正常开展。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专家委员工作的;

(三)非因客观原因拒绝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

(四)专家受到单位处分,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七)聘用单位认为其他应当调整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十五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支持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所聘专家委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人员简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法律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与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建立实施交流培训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适时组织专家委员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或理论研究。

第十八条  建立实施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制度。对专家委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 

(一)创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或全国被推荐的;

(二)为市政府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参与办理交办的涉法事务的; 

(二)未按时完成指派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作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前,应听取专家委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连续三年年度考评为优秀的专家委员,优先续聘;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专家委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一般不给付报酬,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适当给付研究论证费用。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机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专家委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4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