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办〔2021〕2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4日 



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列支,申请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一、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方面。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二等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三等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

(二)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件奖励50万元。

(三)获得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四)成功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备案或复审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六)被认定为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省财政奖补资金总额50%的补助;对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多的金融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奖项、称号或者荣誉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文件、证书或者公告为准。

二、奖补资金申报及审批

  (一)奖补资金申报资料:

1.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证书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或报告等。

(二)奖补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1.县级组织申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2.市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分类汇总,形成年度知识产权奖补意见报市财政局。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年度知识产权奖补意见进行审查,并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奖补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参与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严格规范,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全额追回已补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奖补资金申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