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csglj/2022-00003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 浏览次数: 浏览

城管发202263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6〕17号)、《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平价费〔2005〕1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是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市内五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平价费〔2005〕14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垃圾计量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墙〔2016〕4号)精神执行。建筑垃圾按吨计收,清运费每吨18元,处置费每吨5元。

三、征收方式

市内五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处置费、清运费,下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建筑垃圾产生方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由税务部门征收入库。

四、征收管理

(一)该项费用是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征收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取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三)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查处,对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该项费用缴纳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

五、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负责市内五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根据收费标准、计量核算办法确定建筑垃圾处理费应缴费额,告知并引导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预算管理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进行定价。

(四)税务部门负责及时受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申报,严格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为缴费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