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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0375/202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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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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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浏览

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豫发〔20152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和独特优势,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靠得着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市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深化基层社、联合社和社有企业改革为重点,按照社企分开的方向,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推动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再上新台阶。

    (四)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 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办法、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 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 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 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五)目标任务。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 “五大平台”、构建“四个体系”、建立“三个中心”。“五大平台”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四个体系”即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三个中心”即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农民生活服务中心、农村资金互助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基层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真正实现与时代发展同步, 与三农工作同步,与消费者需求同步,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创新供销合作社服务内容,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 面向农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渗透,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六)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支持供销社的经营服务网络“一网多用”,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粮食银行、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植物保护、农机作业、收储加工和种子供应等系列化全程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为农民施肥用药提供技术指导。推进农资物联网运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以信息化为手段,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民培训等于一体的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积极承担政府面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七)加快健全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提升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农产品市场+仓储加工+物流配送”流通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建设,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提升乡镇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依托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推动粮食等农产品的种加销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八)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积极打造“互联网+供销”平台,改造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经营服务网络,推动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动与全国、全省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县乡供销合作社加快建设县级运营中心、村级服务站等物流基础设施,整合盘活实体经营服务网点,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与物流快递公司对接,利用现有的经营服务设施建立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件派送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基层社承办村镇电商综合服务社(点),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社会化服务。

   (九)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化新形势,规范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扶贫济困等综合服务。统筹整合城乡服务资源,加快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各县(市、区)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时,要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在城乡社区开展连锁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各类互助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平顶山市供销合作银行。选择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农村股权托管、抵押融资等服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 部门和各地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总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实现从卖产品向卖服务转变,从资产租赁向商品经营转变,从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转变,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十一)强化基层社阵地建设。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加强基层社阵地建设。推动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到基层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社负责人选任人选。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恢复为农服务功能。推进基层社与合作社融合发展。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 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十二)加快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通过项目支持、产业转型、服务创新等途径,增强经济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对靠资产租赁、门店承包维持生存的基层社,通过龙头带动、连锁经营、商品配送等方式,引导已经承包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恢复骨干业务经营。引导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中心社,带动基础较差的基层社。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通过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或社有企业经营服务网络延伸,加快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新型基层社。市财政依法依规设立基层社改造专项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改造后的基层社要强化合作经济属性,在合作方式、管理体制、利益分配上,充分体现合作制原则,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务优势、经营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农口职能部门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共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基层社为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政技物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规模化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全市60%以上的基层社都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十五)推进行业协会发展。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再生资源等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坚持开放办会、民主办会,广泛吸收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入,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为农服务宗旨,主动融入全市三农工作大局,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枢纽。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双线运行机制。

   (十六)强化联合社职能。市供销合作社要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握好为农服务方向,着力加强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技术培训等主要工作。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级联合社机关编制核定后不得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十七)密切联合社层级间联系。各级联合社要坚持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成员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联合社同意。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十八)推进县级联合社开放办社。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构建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两翼,集合作经济组织、社团、企业于一体的县级联合社组织架构,统筹运营县域内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选择基础较好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分配办法,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是供销合作社经济属性的重要体现。要围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十九)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把为农服务作为发展社有企业的根本原则,按照定位清晰、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要求,明确各类企业功能定位,形成社有企业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实行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二十)深入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农资行业要延伸产业链条,开展差异化营销,加快向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再生资源企业要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废旧物回收、秸秆综合利用、报废汽车拆解等业务;日用消费品企业要创新经营方式,加快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流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二十一)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社属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在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创新及系统内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积极稳妥,协调推进。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加大各级联合社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没有配备监事会主任的要抓紧配备。联合社理事会主任的变动、任职,事前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

   (二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市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并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

   (二十四)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在长期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凡占用、扒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要严格按照“拆一建一、 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改制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抓紧解决社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六)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切实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开放办社,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巩固和扩大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为促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型发展、决胜全面小康,建设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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