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高某某擅自制作、发放新闻记者证件案
来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高某某擅自制作、发放新闻记者证件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交线索函》:刑侦大队在办理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持有的新闻工作证、新闻记者证涉嫌伪造和非法采访,高某某持有境外非法报刊《中国渎职调查报》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

2021年10月18日,我局立案后依法对高某某进行调查。经查,高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通过网络中介在香港申请注册了中国渎职报社有限公司和《中国渎职调查报》,《中国渎职调查报》每周五出版一版,对开四版,在香港发行,定价6元(港币)。为拓展境内新闻采编业务,2016年3月底结识了平顶山市籍男子张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9月份又认识了平顶山市籍男子张某(另案处理)。之后,高某某为张某某和张某二人免费制作发放了通过网络购买的并盖有《中国渎职调查报》钢印的新闻记者证和新闻工作证。

2021年7月份,高某某通过电话授意张某某和张某对平煤八矿、十一矿、四矿、十三矿和平煤安装处等单位瞒报矿难事故进行走访调查并收集信息,后高某某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编辑,以“国家煤监局、河南省纪委、监委、河南国资委:平煤神马集团一年来多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瞒报18名矿工兄弟死亡”为标题,在2021年9月3日出版的《中国渎职调查报》(总第477期,2021年第34期)第4版进行刊登报道。报纸出版后,由香港人阿某在入关时夹带6份《中国渎职调查报》入境交给高某某。之后,高某某指示张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平煤神马集团领导;另外1份在见面时交给了张某某,其余4份在深圳因大雨淋湿报废而丢弃。

经查,高某某在制作、发放新闻记者证件活动中,未收取任何费用,我局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高某某擅自制作、发放新闻记者证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9日,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高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情形表现: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简称“三假”)侵害群众利益、干扰基层社会秩序的问题,我局持续保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高压态势,将打“三假”作为重点任务狠抓落实,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每条线索逐一认真核查,强化深挖彻查,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力震慑,维护新闻出版传播秩序。

本案的查处,对于查处同类案件、打击新闻违法违规活动,构建良好传播秩序,营造清朗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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