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法规摘录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浏览

供热法规摘录


1.关于保修责任

《平顶山市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管网建设与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产权归供热单位所有;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含开发商)投资,由热用户(含开发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或者委托供热单位建设,产权归热用户所有,由热用户自行维护或者委托供热单位有偿维护。

2.关于供热时间

《平顶山城市市供用热管理办法》(平政[2012]76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市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3.关于办理时间

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4.关于交费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5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5.关于室温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检测室温一般有下列要求:打开检测室内散热器周围的遮挡物,关闭门窗至少两小时以上,所测检测点应在室内正中央离地面高度1.2米-1.5米之间。

《平顶山市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收费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增减散热器、装修保温措施不当,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设施的;

(二)自行设计和施工安装的换热站、庭院管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存在设计和施工安装问题的;

(三)用户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庭院管网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清洗、保温等维护的;

(四)在供热设施上取用水的;

)室外气温持续低于我市采暖室外设计最低温度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关于冲水试压

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进行冲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热用户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用热用户承担责任。

7.关于设施管理

《平顶山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管网建设与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产权归供热单位所有;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含开发商)投资,由热用户(含开发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或者委托供热单位建设,产权归热用户所有,由热用户自行维护或者委托供热单位有偿维护。

8.关于规范用热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凡有下列条款之一的居民或非居民用户将列入用热不良用户名单

①擅自改造、破坏热力管道、锁具等附属设施的。

②未交费私自开启热力阀门用热的。

③用户私自在采暖管道上加装辅助设施的、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装置取用热水的。

④私自扩大用热面积,拒不整改的。

⑤用户擅自施工用热或改变用热性质的。

⑥态度蛮横,使用暴力手段阻碍稽查工作的。

⑦影响正常供热秩序行为的。

图片用热不良用户名单解除流程

解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用热不良用户需持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到客服管理中心申请恢复用热,申请中应详细写明房主姓名,详细用热地址,房屋面积。

①书写文明用热承诺书。

②交纳当年及往年所欠热费、阻断及恢复相关费用。

③客服管理中心处理完毕后,存档并通知收费部门解锁,解锁周期为5个工作日。


★对超过3个采暖季未接受处理的用热不良用户进行销除户号;对反复窃热等不法用热行为做直接销户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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