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作者:王民峰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0-01-14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王民峰)1月13日,从市医保局传来消息,今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7月1日起,灵活从业人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平顶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明确,单位和在职职工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4%,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灵活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4%。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适度提高。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标准如下: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补贴500元/例;顺产1800元/例;难产2000元/例;剖宫产34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3800元/例;流产200元/例;引产1000元/例;输卵(精)管结扎800元/例;输卵(精)管复通手术2000元/例;上(取)环80元/例。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高于限额的,统筹基金按支付限额结算,低于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生育津贴覆盖范围扩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工资待遇。妊娠满28周及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子女(发放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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