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划定“禁煤区”防控散煤污染
作者:王桂星 来源:平顶山晚报 发布日期:2019-11-18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王桂星)11月14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传来消息,本月初出台的《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决定》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煤区”并加强管理,以防控散煤污染。

《决定》要求,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将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划定“禁煤区”并发布公告。“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禁煤区”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

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散煤污染的治理,在“禁煤区”内确保生产、生活和冬季取暖“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全覆盖,在“禁煤区”外加快推进“双替代”,“双替代”完成之前,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网点予以保留,为当地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在充分宣传散煤污染治理政策、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同时,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在“禁煤区”内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并对“禁煤区”外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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