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响淘汰治理“三种车辆”攻坚战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7-21 浏览次数: 浏览


我市交警在夜查“三种车辆


新闻背景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造成的大气扬尘污染渐渐成为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因此,淘汰治理这三种车辆刻不容缓。


2016年7月3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开展淘汰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攻坚战会议,安排部署我省黄标车、老旧车和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淘汰治理工作。


2016年7月5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淘汰治理黄标车、老旧车和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工作部署会。会上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动员全部警力,主动协调交通、住建、质检、工商部门,着力开展工作,如期完成淘汰治理“三种车辆”工作目标。


7月19日,记者就行动开展情况采访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侯树岭。


场景一:


7月7日11时20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市区神马大道上自东向西行驶,车后冒出一团团黑烟,行驶至新华路口因涉嫌黄标车被执勤交警查获……


场景二:


7月7日17时30分,在市区凌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执勤交警正在对一辆白色老款轿车进行检查,因该车涉嫌老旧车型,民警正在将车辆与网上信息进行比对……


场景三:


7月7日21点30分,在市区建设路与大营路交叉口,执勤交警查获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渣土车,该车车身全是厚厚的泥点儿,前面号牌几乎看不清,后面干脆就没有悬挂号牌,车上装的泥土垃圾直往下掉……


这是我市公安交警治理黄标车、老旧车和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的缩影。


保护大气环境,淘汰治理“三种车辆”刻不容缓


侯树岭说,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造成的大气扬尘污染是当今大气污染的元凶。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指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简称为黄标车。具体有以下七类车辆:


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为汽油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为燃气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为柴油的小微型载客汽车;


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为柴油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老旧车是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的车辆,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是城市建筑施工中拖运土方、沙石、石灰、沥青、水泥等建材及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车辆,主要车型为混凝土搅拌车,重型、中型自卸货车。


“三种车辆”对大气污染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黄标车、老旧车危害非常严重。一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由于黄标车、老旧车出厂技术性能低、使用年限长、维修保养差等原因,尤其是其污染物排放值相对较高,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并且污染物都是近地面排放,处于人群的呼吸带位置,在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也易诱发光化学烟雾,因而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二是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当前许多城市拥堵严重,庞大的机动车保有量和低速行驶造成汽车燃油不充分,从而导致排放量倍增。机动车污染已经是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中突出、紧迫的问题之一,而黄标车的污染尤甚。三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黄标车多数使用年限长、机械设备老化、保养不到位、车辆安全状况较差,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底盘系统的安全系数较低,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黄标车造成的危害严重,许多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其逐步进行治理淘汰。


——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体积庞大,驾驶室高,存在很多视觉盲区,特别是车辆的正前、正后方以及汽车右前轮区域,而且渣土车转弯时存在内轮差,特别容易引发事故。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私拉乱倒、沿途抛撒问题突出,影响城市市容卫生及居民生活,不仅存在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还是制造城市噪音、大气污染的头号车辆。


落实四项措施,推进“三种车辆”淘汰治理工作


对黄标车、老旧车和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开展淘汰治理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侯树岭介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紧紧围绕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四项工作措施,全力推进“三种车辆”淘汰治理工作。


——广泛开展宣传,营造严管态势。


7月1日至10月31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班子成员及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每月10日前开展一次专项访谈,大力宣传淘汰治理黄标车、老旧车和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的重要意义和淘汰治理措施,广泛宣传黄标车淘汰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和时段、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入市通行证办理等有关政策规定。


借助新闻媒体平台,交管部门定期宣传专项整治动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致信等方式,曝光典型案例、违法单位和企业以及逾期未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车主名单,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交管部门还会同环保、商务、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收缴的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由各级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开展1至2次大型集中销毁专项行动,并通过媒体集中报道,形成淘汰工作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


——实施限行禁行,严格路检路查。


早在2014年,市公安局就报请市政府发布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高污染机动车采取道路限行政策,并对黄标车限行区域实行分阶段逐步扩大推行。


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10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1日零时止,禁止黄标车和未粘贴环保标志的车辆在东环路(含)以西、南环路(含)以北、凌云路(含)以东、平安大道(含)以南以及新城区未来路(含)以西、湖滨路(含)以北、崇文路(含)以东、龙翔大道(含)以南范围内通行。


第二阶段从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1日零时止,禁止黄标车和未粘贴环保标志的车辆在许南公路(不含)以西、新南环路(不含)以北、西环路(不含)以东、北环路(不含)以南范围内以及我市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通行。


第三阶段从2016年12月1日零时起,市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


为了保障《通告》顺利实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还完善了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乡道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将查处“三种车辆”作为交通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环保不达标车辆,实行严管严控并严格进行处罚。


——注重源头治理,严格日常监管。


严把黄标车、老旧车拆解报废关。交管部门指定专门的车辆拆解点,组织专门的拆解力量,对车主送来或被查缉收缴的已淘汰黄标车、老旧车,一律登记造册后送专业拆解点进行拆解;大力整顿涉车关键场站点,突击检查检测站、汽车拆解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周边地区的车辆,属于已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出具收缴凭证并当场拆解拍照、登记在册;对检测站不依法依规对车辆实施安全技术检测的,停止受理该检测站的业务,同时建议质监部门撤销其检测资质;对于非法倒卖车辆的拆解场,联动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杜绝车辆要件的流失。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大队严把工程运输车辆审验、准入关,对存在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非法改装,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轮胎不符合要求等违法情形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加强部门协作,开展综合执法。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加强同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交通、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对黄标车、未粘贴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闯禁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渣土车、水泥罐车等货运车辆抛撒遗漏扬尘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组织警力全面排查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运行规律,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强化早、晚高峰时段市区主要路段整治,重点加强对运送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罐车等货运车辆的带泥带土上路、沿途抛撒、不按规定时段及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托市区14个货车入市卡点和市区出入口,重点整治载货营运、物流快递等高使用率车辆,严格控制扬尘行驶的货运车辆进入市区,最大限度地挤压高污染机动车的运行空间,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黄标车、老旧车和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淘汰治理工作。


把牢五个环节,打赢淘汰治理“三种车辆”攻坚战


侯树岭说,治理淘汰黄标车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实施环保工程的重要抓手,更是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治理淘汰黄标车势在必行。交管部门要准确把握五个关键环节,破除思想藩篱,多部门联动,全力打赢淘汰治理“三种车辆”攻坚战。


——把牢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关键环节。交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上报完成淘汰的黄标车(含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数量、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车主联系方式、车牌号、车辆行驶证号、发动机号、分布区域、所在乡(镇、街道)、单位以及目前车辆状况等,并逐一登记造册,核实档案,建立台账;会同住建、环保等部门,全面统计分析辖区工程运输企业、车辆的底数及交通运输状况,深入辖区所有施工工地,对工地的名称、位置、使用的所有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牌号、车主信息以及驾驶人信息、车辆及驾驶人年检、保险情况等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做到不漏一台车辆、不漏一个驾驶人,建立完备的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辆源头管理工作台账。


——把牢系统录入、全面缉查关键环节。交管部门要对2014年以来已经淘汰却仍在道路上行驶的黄标车、老旧车全部登记造册后,将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缉查布控系统,一方面进行现场稽查,另一方面筛查车辆通行信息,落地找车见人,告知车主该车已在法律意义上报废,丧失了合法上路行驶权,限时将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废拆解业务;在城乡接合部设立公安检查站,严查禁行限行黄标车、老旧车和渣土车,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村级劝导站作用,严防“三种车辆”违法违规上路行驶;全面完善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进入主城区环线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依托视频监控系统对违法行驶的黄标车等进行抓拍、取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压缩黄标车活动空间,引导群众主动淘汰。


——把牢属地管理、重点清查关键环节。交管部门要抓好黄标车淘汰治理的源头管理,积极向政府汇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派出所、交警中队和社区民警的作用,找车找人,做到车主通知到位,宣传解释到位;建立健全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商讨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举报交通违法有奖活动,进一步畅通交通违法行为监督投诉渠道,发动群众通过举报电话(0375-3221114)、网络、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举报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闯红灯、撒漏、闯禁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查证并给予奖励,营造社会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


——把牢严格标准、分类施策关键环节。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要求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但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把牢检查验收、质优量好关键环节,确保任务完成扎实可靠,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成立督导组,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讲评,奖优罚劣,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将挂牌、挂网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对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主要负责人要说明情况;对率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


□相关链接


黄标车、老旧车 注销登记相关规定


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拆解注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第12号)和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明确了符合下列条件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规定,对机动车报废解体办理注销登记要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校车的,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留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需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时,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需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录入报废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收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时,交管部门应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黄标车和老旧车的灭失注销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明确了机动车的法定灭失证明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灭失注销登记,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规定,对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收缴强制注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规定,对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参照拆解注销业务办理,并审查收存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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