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负责人就共同维护社会稳定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12-29 浏览次数: 浏览

市公安局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如何最大限度地追回集资群众的资金、又是如何维护社会稳定的?就这一系列问题,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近年来,我市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高息揽储、非法集资。近期,少数投资担保公司已经无法按期承兑储户本息,部分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财产遭受损失。请问,非法集资人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集资人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裁和惩处。对非法集资人,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近期,我市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控制非法集资人,请谈谈采取了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


答:近期,我市出现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公安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了强有力措施侦办案件,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为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集资群众利益,公安机关在侦办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按照控制抓捕嫌疑人和控制涉案财物并重的工作思路,梳理汇总相关信息,抽调多警种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机构,加大侦办力度,控制抓捕案件嫌疑人,防止潜逃和转移资产。我们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因案施策,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统一”。


为加快案件的侦办,我们公安机关还积极应对非法聚集,防止幕后个别人操纵群众非访闹事,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统一协调全市警力,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


问:目前,我市公安机关侦办了哪些非法集资案件?


答: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2012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先后侦办了投资咨询类、商贸类、理财类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9起,对4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期,我市部分投资担保类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现象有所抬头,公安机关对相关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问:集资群众应如何配合公安机关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答:由于非法集资案件跨地区、跨行业,涉及领域广、涉及群众多,所以案情复杂,办案周期长。集资群众因不能及时追回资金而心生急躁,极少数人甚至会走极端,这些心情广大公安干警十分理解。鉴于非法集资案件所具有的上述复杂背景,还是希望参与集资群众充分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最大限度保护集资群众利益的工作宗旨,克服急躁情绪,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按照《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尽快侦办案件,尽早尽最大限度地追回经济损失。


问:目前,集资群众最关心的是如何挽回损失问题。请问,公安机关在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中如何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群众的损失?非法集资人积极退赃,能否得到从宽处理?


答: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坚持使用一切法律手段,用尽一切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追回涉案资金,扣押、冻结所有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损失。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有关部门会在诉讼终结后,按程序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公安机关将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积极退赃,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


问:社会上有这种担心,公安机关办案期间,会不会有个别集资群众通过关系先行兑付?另外,你们公安机关的部分办案经费,会不会从追缴回来的非法集资款里支出?


答:不会。上述两个疑问,我在这里可以郑重承诺,集资群众里没有特殊公民,我们不会对任何人实施先行兑付,更不会从追缴的非法集资款中截获一分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追缴回来的赃款赃物,将统一由处置部门按规定集中兑付,公安机关决不会自行处理,更不会对个别人先行兑付。公安机关办案经费全部由财政支出,不会从追缴回来的集资款里支出,追缴回来的集资款物将按规定全部向群众兑付。


我们公安干警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追究。同时,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进行监督。


问:近日,我市部分群众以反映诉求为名,实施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请问,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答:拥有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所以,法律法规对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会严厉打击的。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下列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堵塞道路交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实施打、砸、抢等行为;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近段时间,个别集资群众以反映经济损失诉求为名,实施了堵公路、堵铁路、围堵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行为,既造成市民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损害广大群众利益,又影响机关办公、耽误群众办事,破坏城市文明形象,人民群众对此非常不满,还不利于公安机关及时侦办案件追回损失,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问:个别上访群众如果不冷静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怎样处理?


答: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权益,更是我们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提醒上访群众,在反映自己合理诉求时不得影响其他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更不应采取违法手段去表达诉求。


一旦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不听劝告、制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要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要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扰乱单位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对反映问题过程中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煽动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坚决依法依规从重打击处理。


12月1日,伍某某等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聚集闹访。虽经多次劝解,伍某某等仍不听劝阻,致使非法聚集行为持续长达4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市委、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经调解警告无效后,公安民警将伍某某、刘某两人强制带离,对两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2月4日,部分人员陆续到市区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聚集,并到铁路线上企图阻堵铁路,制造影响。经反复做工作,多数人员自行离去,公安民警对个别不听劝离、继续阻堵铁路人员进行强制带离,对阻堵铁路的3名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对5名闹事者进行警告处罚,对5名通过微信煽动群众参与围堵的违法人员行政拘留和警告,对1名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12月8日,王某等人采取扯横幅、站立、躺卧等方式聚集闹访,在市区光明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南侧阻断光明路道路交通约30分钟。事件发生后,公安民警反复向堵路闹访人员讲解法律知识。经劝解无效后,公安民警依法将王某等4名带头堵路者带离现场,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决不允许个别群众以利益受损为名做出损害大多数群众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有能力有决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问:公安机关对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组织策划和煽动、教唆他人实施堵路堵门、恶意串联、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信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对上述行为依法严加监管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尽早尽最大限度减少集资群众损失,既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更是我们广大干警的责任,我们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自觉抵制各类传闻和谣言,不以讹传讹,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集资者,追缴非法集资所得,尽可能多地为集资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让我们共同维护好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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