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傅纪元 来源:平顶山晚报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傅纪元)《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市首部专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对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提高市民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乱贴乱画、私设摊点、店外经营、私搭乱建、乱倒垃圾等行为将依照法规受到处罚。

据了解,《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政策法规。《条例》六章五十八条,主要以治脏治乱为中心,着力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成为今后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市城市管理局已经启动集中宣传周活动,通过公园广场、商场饭店、道路沿线向市民宣传与讲解《条例》内容。

乱涂画乱停放最高可罚2000元

《条例》规定,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晾物品碍市容最低可罚50元

《条例》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不得使用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得搭建雨棚、遮阳棚帐,不得擅自设置外置式烟道;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游商游贩设摊、店外经营最高可罚2000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流动广告”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沿线私搭乱建最高罚2万元

《条例》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必须经城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道路开口;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两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露天烧烤将成为历史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洗车店露天洗车可罚500元至2000

《条例》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门店招牌破损最高可罚1000元

《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沿街倾倒泔水最高可罚2000元

《条例》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在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不得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宠物粪便不立即清除可罚50元至200

《条例》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扔烟头最低可罚50元

《条例》规定,凡在公共环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应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凡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按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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