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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举措 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5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系列措施正式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要点,切实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市国税局局长李庆煜就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时间:2018-05-09
嘉宾:市国税局局长李庆煜
地点:访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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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局长,请您谈谈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

答: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举措,是对现行增值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覆盖范围广泛,减税措施有力,对经济、社会、税收影响深远。深化增值税改革是降低企业税负、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扩大留抵退税范围等三项改革措施,从主体税种入手,着眼于实体经济,精准发力、定向施策,支持制造业优化升级,推动研发服务业持续创新,有效改善供给端,实现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促进税收公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此次改革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平等享受改革红利。深化增值税改革是提升治理能力、贡献税收力量的重要手段。下调增值税标准税率,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的“让利”幅度,且通过市场价格传导,降低居民终端消费价格,有利于优化经济社会诸多关系,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无论在市场治理层面,还是在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文明治理等其他层面,增值税改革都将会产生诸多积极效应。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基础。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举措,既是税制层面的积极尝试和生动实践,也是推动增值税立法的重大进步和重要探索,为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积累经验、摸索路子、奠定基础。


问:5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答: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分别降至16%和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纳税人享受按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实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问: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问: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答: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问:转登记后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问: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都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另外,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最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问:转登记纳税人以后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对于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市国税局都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了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在我市落到实处。一是从早谋划,争取工作主动。国务院有关深化增值税改革决定公布后,市国税局党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成立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图,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互通情况、通力合作,形成协调顺畅、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二是从细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我们分层级、分阶段、分对象开展政策培训,确保税务人员懂政策、能辅导。同时,认真梳理发票使用、纳税申报、汇总核算以及出口退(免)税等方面的变化要点和注意事项,对纳税人开展全方位培训,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三是优化服务,确保畅通。整合办税资源,为办税服务厅调配增加自助办税终端、计算机等办税设备。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度,带班领导靠前指挥,安排业务和技术人员全天值守,与税控服务单位密切配合,随时解答和解决纳税人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大厅秩序井然、办税顺畅。四是从严督导,统筹加速推进。市国税局成立4个督导组,由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对12个征收单位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进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支持、参与改革,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努力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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