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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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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 浏览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工作,依法依规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我市制定《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财资管【2023】5号)。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办法(试行)》(豫财路救【2018】6号)。

同时参考《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和《商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单位职责以及补助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筹集。规定了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社会捐款等。

第三章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条件、方式和标准

1.补助条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或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的;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等。同时,明确规定不予补助的情形。

2.补助方式。补助以拨付补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3.补助标准。参照相关的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同等级的补助金额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造成一般损失的(受害人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中等损失的(受害人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害人伤残1—3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具体申请流程为:1.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交申请。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3.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4.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措施。主要对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后,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名词、以及其他类型的事故情形使用补助资金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1.解读机关:平顶山市政府债务事务中心

2.政策咨询电话:0375-262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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