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通告〔2022〕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通告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30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通告〔2022〕2号

 

为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机的以下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

(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的;

(三)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调整后的范围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建成区外的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厂区。

三、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执行国防工程、应急和抢险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18〕5号)同时废止。                

                                       2022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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