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22〕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06
  • 发布日期
  • 2022-04-0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决定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4-01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平政〔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营商〔2021〕295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如下:

一、《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平政〔2008〕48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牵头修改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改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


附件: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pdf

            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pdf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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