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八类情形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
作者:程颖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程颖)57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修订了《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精准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房、租赁住房的基本需求。

修订后,办法重新划定有八类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居住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租房职工的提取间隔时限。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包括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房租支出,再次提取需间隔一年以上。

修订后的办法细分了贷款人群,分别明确其贷款额度。现在,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家庭4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5万元,经我市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80万元。

考虑到借款人的生活成本,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的60%。如果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专项住房贷款。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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