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政务服务事项及办理结果;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

5.财政预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财政局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

1.登录平顶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查阅,网址:http://czj.pds.gov.cn/;

2.到线下受理点——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查阅,地址: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安大道与公正路交叉口西50米,联系电话:0375-2627618。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

1.办公地址: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安大道与公正路交叉口西50米;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3.联系方式:电话:0375-2627618;邮编:467000;电子邮箱:pdsczxx@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5-2627618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安大道与公正路交叉口西50米

邮政编码:467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平顶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登录平顶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或者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申请答复

1.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需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2.答复说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事宜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平顶山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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